ㄏㄌOHO冬暮腐
原本是說和解,但對方出庭時放鴿子,應該說早有預料了嗎,到昨天為止我也沒想要出庭,因為對方有很大的機率賴帳不出席,卻沒有人能拿她怎麼樣,可既然收到傳票了還是意思意思去吧,檢察官說那位老婦說自己窮付不出錢,如果我想要求償損失就必須自己提民事訴訟。
ㄏㄌOHO冬暮腐
先不管對方是不是在說謊,光是依法跑程序就夠麻煩了,還要請假,覺得實在浪費生命精力金錢和社會資源,在大眾眼裡我才是欺負弱勢的那一方,而不是受害者,吃力不討好啊⋯
ㄏㄌOHO冬暮腐
這就像被騙了幾千塊,一般人不會為了那幾千塊花更多錢和時間報警打官司,於是摸摸鼻子便算了。
ㄏㄌOHO冬暮腐
回家的一路我想了想,或許那位老婦是真的付不出那筆錢呢?在我看來也就三千塊,對方卻覺得是筆很大的開銷,那表示她比我更需要那筆錢,否則會影響到她的生活。
以法律道德來說,犯錯的是她,她應該為自己一時的貪念負責,但讓她萌生犯罪意念的是我,甚至她有可能並不知法,我如果沒有不小心將錢財遺忘在座位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話,她也不會因為看到就佔為己有了。
這樣的想法或許有些“檢討受害者”的角度在,但⋯沒關係,我檢討的是“我其實是有能力避免的”這件事。
ㄏㄌOHO冬暮腐
如果損失這筆小錢可以讓我以後更加警惕小心,避免未來損失重大的可能性,那我也算因禍得福吧。
ㄏㄌOHO冬暮腐
還有我覺得對方也挺可憐的,有人說窮也要有尊嚴,但生理需求無法滿足了要尊嚴這種東西有什麼用?那老婦又老又窮,有重聽,子女也不管,如果她真的很需要錢的話我那皮夾裡的現金全部給她也罷,只是説句現實的,我對她的家境和家庭狀況一無所知,全是從枝微末節的地方加上警察的描述推敲出來的,所以才提和解,現在是連和解都不成立,基本上不會有下文了,我覺得這件事應該不會有結果的吧。
要是她願意讓我瞭解狀況,我不會對她求償,不起訴及庭上和解的法效也可以保障她,反而對她百利而無一害。
ㄏㄌOHO冬暮腐
反正現在我決定讓過去的事情揭過,不想追究了,所以這事到此為止,沒必要一定得求個結果。

說到窮和犯罪,突然想起曾經我目睹有人在超商偷麵包,當下我第一想法是告知店家,可下一秒又決定裝作什麼也沒看到,感覺我像縱容犯罪一樣,我大概是個傻子吧,我只是很單純地想“這人怎麼那麼可憐啊連麵包都要偷”,不是去搶劫超商,而是去偷麵包,該不會真的窮到快餓死了吧?店家損失一兩個麵包不會怎樣(而且過期不是送人就是丟掉),但那人少吃一餐可能會餓死,權衡了下還是視而不見吧(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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