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豔陽
翁男因故對長官施暴,危害軍紀,減損部隊長官的領導威信,但考量他在事發當時年僅19歲,年輕識淺且思慮欠周,不過犯後坦承犯行,並且目前也取得連長的諒解,態度尚可,另外,衡量翁男的家庭和經濟狀況,最終判處他6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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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明文規定,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上官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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