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Brian Hsu)
您的跟騷法已上線!被騷擾終於有解了?|志祺七七 #shorts
下面有提到這條要成立要「與性或性別有關」,但其實我相當不理解這個條件啊……有人一天打三百通電話,跟蹤等等,就算不是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單純有冤仇),我也覺得應該要適用此法才對,這很明顯就是在騷擾也同樣會造成當事人的困擾 / 恐懼啊,既然本質和行為都是一樣,為什麼一定要「與性或性別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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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超難舉證的吧?男的跟女的就算「與性或性別有關」嗎?那我單純看某人不爽所以去騷擾,然後對方剛好是女的,那到底算不算「與性或性別有關」?那一個男的去騷擾另一個男的怎麼算?檢查官 / 被害人要先證明對方真的是同性戀這樣?如果對方不是同性戀,就不是「與性或性別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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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理解當初這條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護女性(就現實層面來看確實女性被騷擾的情況可能是多數),但加上這個條件我就是覺得很奇怪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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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的部份,那些行為就算不是「與性或性別有關」,也都足以使用心生畏怖啊。
JXW
要考慮超前部署啦⋯⋯,跨性、中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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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W : 不要這個條件就根本不用超前部署,不論是跨性、中性全都沒問題啊,因為本來就是只看騷擾行為來適用啊。
墳墓(Brian Hsu)
不就是加了「與性或性別有關」,才需要去考慮性別問題?
墳墓(Brian Hsu)
然後再來看立法目的:「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難道說上面這些東西,一定要在「與性或性別相關」的情況下才值得保護嗎?我自己是絕得超莫名奇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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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第三條第二款,「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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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立法者也知道「與性或性別無關」也足以讓人心生畏懼。

然後如果我今天受到了「與性或性別無關」的騷擾,我就一定得是一個「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受害者的親朋好友,才值得保護。

如果我剛好不是另一個「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受害者的親朋好友,就算我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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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來其中的荒謬了嗎?=_=
JXW
前者指當事人,後者指當事人之重要他人,所以有區隔喔~
至於法律是否合乎原旨,欸⋯,有得吵啦。
墳墓(Brian Hsu)
我的重點就是為什麼我非得是「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當事人之重要他人」,才能用這條法來保護我不受「與性或性別無關」並足以心生恐懼的騷擾?
JXW
建議看看原文、先別急著解說自己的想法~
你有畫重點,但對照原文,也許會有看到差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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