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ieger
一堆智障搞不懂匪警濫用法條的問題在哪
是綠燈也不能過!駕駛1原因收罰單
Krieger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Krieger
這有幾個要項必須成立才能罰,
第一個: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
意思是當你開到停止線之前,還沒開進路口
第二個: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
意思是你看到前方車子沒在動,你還開進交叉路口內
第三個: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意思是你必須要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事實,如果運氣好,右邊橫向車仍可通過,就不成立
Krieger
好來看照片
https://s.yimg.com/ny/api/res/1.2/AeDtLckfgH6srCO0eXSEPg--/YXBwaWQ9aGlnaGxhbmRlcjt3PTk2MDtoPTcwOTtjZj13ZWJw/https://s.yimg.com/uu/api/res/1.2/AXElDZX.s8950DpnOSSBjg--~B/aD01OTE7dz04MDA7YXBwaWQ9eXRhY2h5b24-/https://media.zenfs.com/zh-tw/nownews.com/d98c343df45e02c00c53ee58811545a6
Krieger
有看到右邊來的車子被事主擋到嗎?沒有
有拍到事主開到停止線之前,前方車流就已經停住,而車主仍執意駛入嗎?沒有

這樣好意思拿58條開罰單?這不是土匪什麼才是土匪?
Krieger
事實上這條法條本身就有爭議,就是什麼叫"交通堵塞"?
時速20公里算不算交通堵塞?時速10公里算不算交通堵塞?
當綠燈亮,我看到前方車子以時速30公里前進,我有沒有權利進入路口?
Krieger
當初為什麼58條立這麼囉嗦,又要必須是進入路口前就已經看到前方車輛停止卻執意進入,就是給執法機關一個停止線做為標準,就像闖紅燈一樣,不是拍到紅燈時你未完全通過路口就叫闖紅燈,而是必須拍到你穿越停止線之前就已經紅燈以及紅燈後穿過停止線才算,就是因為駕駛人有可能在黃燈時合法進入路口,但開到一半變成紅燈的情況
Krieger
所以58條的重點是你必須要拍到前方道路內已經停止,駕駛人仍執意進入路口,
進入後還必須要有阻礙他人車輛通行事實,才成立
Krieger
為什麼要以前方道路內車輛停止作為判定條件?因為駕駛人沒有預測未來的義務
駕駛人不可能在看到前方還在動的情況下,能夠預測幾秒鐘後車輛會突然完全停止,也不可能在現場判定說到底時速10公里算交通堵塞還是時速20公里才算交通堵塞
Krieger
啊明明就不符合58條要項,警察為什麼還可以開單?
因為很多交通警察根本法律白痴,只會盯著錄影帶畫面,照著前輩交代的開單要項就開單,根本沒在研究法律條文的內涵,反正開錯單也不用負責,他就賭被開單的是不是法律白痴,再賭民眾會不會願意花手續費打官司申訴,因為很多時候手續費比罰單更貴,還要跑法庭,還要擬申訴書,還不見得告得贏,所以很多人乾脆繳罰單了事
Krieger
還有很多白痴喜歡吵說,開進路口才看到前方堵塞也算
我說你他媽根本白痴,回去小學中文重修
58條寫的是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這時還沒駛入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判定)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這時才駛入交岔路口內)
Krieger
如果開進路口才看到前方堵塞也算,那條文就會寫成
駛入交岔路口內,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Krieger
這就會根本完全不一樣意思
而且駛入交叉路口內才讓駕駛判斷是有屁用?他就已經開進路口內了,難道能叫他原地倒車嗎?這法條的判定功能就會失去意義,變成不管你駕駛有沒有故意違法,只要遇到前方突然停住就算你違法,這他媽的不是賭樂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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