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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懂法律的旅人,工作兩個月了還在試用期內。
覺得每天壓力大每天都睡不夠偏頭痛,想辭職,不過約聘書上有個特約寫說要提前七天告知否則需要付損害賠償責任。
但上網一查,勞基法說三個月內可以不用預告期,想請問到底該以哪一個為主?
swan25
依勞基法
cocoa2714
打電話問勞工局
cocoa2714
基本上依勞基法
ham1933
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swan25
另外所有另簽的契約,除非簽約時有付你簽約金,否則一律不用賠
rabbit631
契約不可以抵觸法律 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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