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三咪@不需要建議
HOLO
ಠ_ಠ - 原作都沒說話,輪得到你這種二次製作的人來檢舉?台灣人的版權意識真的笑死人
沒法律知識還要引用法律來說「台灣人的版權意識笑死人」 殊不知小丑竟是他自己

ಠ_ಠ :同人本是基於角色的全新創作,所以業界才會默認,但這種只是「翻譯」的,你說他和原本的影片哪裡有創新的元素,而且完全不使用影片內容,只使用影片角色或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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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所謂「改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定義,「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依著作權法第6條之1可以成為獨立的著作,而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噗主出來娛樂大家辛苦了
葉瑜:「我他媽的怎麼會知道」🛸
翻譯本來就算是一種創作了,以前在翻譯上面就有人用「信達雅」來說明翻譯的難處,除了原文的意思要到以外,原本中文文化裡面沒有的事情要怎麼描述出來、翻譯之後要怎麼讓人理解,這些都是翻譯的工作之一,不然每個都用Google翻譯翻成那種兩種語言都不通順的方式就好了啊
蕭三咪@不需要建議
葉瑜:「我他媽的怎麼會知道」🛸 : 對阿 像最經典的就是魔戒翻譯版之類的
不管被翻譯者同不同意 翻譯的人都享有獨立著作權
(被翻譯者同不同意那是他們之間的事情 另打官司 不影響衍生著作的著作權完整性)
更何況這噗裡是在COVER規範下授權的剪輯影片(下代稱A)

然後這個噗主在講說A沒獨立著作權
輪不到A來檢舉bilibili的搬運(侵犯A的公開傳輸權、散布權、編輯權等)

然後我說A有獨立著作權ㄛ 噗主還看不懂 害我還要幫他智力測驗一下
結果測出來沒通過就跑了
蕭三咪@不需要建議
bilibili的搬運人B可沒改作阿 B是純搬運 不受著作權保護
蕭三咪@不需要建議
想做道德譴責的事就好好用道德譴責
想做道德譴責結果ㄧ知半解引用法律 只會淪為笑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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