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oooo🐨我藐視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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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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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現實ㄉ說
之前的「小明」就是中國人跟台灣人結婚帶來的之前中國人跟另一個中國人生的中國小孩(繞口令),光「小明」就一大堆了,之後是不是可以用假ㄉ同性婚姻結合(俗稱假結婚)把一大堆在中國的中國姻親(?)帶來享用台灣的資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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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這件事,我其實也覺得不該承認跟其他沒有通過同婚國家結婚的同性婚姻(三小),畢竟這是涉外事件,台灣的法律效力只及於台灣領土跟台灣國民(或是要說中華民國也可以啦),不適用那些沒有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的人,那我們該如何保護台灣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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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個法律可能論述不夠完全,之後再來好好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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