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噗~
沒錯沒錯
tom
這種案件不用主動追查嗎???
Fulo One
tom : 三、傷害罪公訴與自訴
刑法上的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如果要提起訴訟,可以採取公訴或是自訴的方式,也可以視情況考慮是否以「和解」解決。如果真的要提告,記得要在「傷害罪追訴期內」,也就是必須在發生事情的6個月內完成提告。
Fulo One
若為「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Fulo One
要追查 只能靠警察認為此加害者行為有危險性 做出其他的調查動作
Fulo One
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Fulo One
第 三 章 即時強制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Fulo One
Fulo One
我覺得除非警察很閒...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