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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陳淑娟主任表示,彩彩這樣未同居或未曾同居的親密關係暴力,過去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適用對象,104年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新增第63-1條,提供16歲以上未同居的親密關係,面對有跟蹤、騷擾或脅迫行為的「恐怖情人」時,可以聲請保護令的保護措施,避免親密關係暴力衍生令人恐懼或遺憾的後果,讓人身安全的保障更深入周密。

家暴法修正後的第63-1條被稱為「恐怖情人條款」,將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列為被害人,不再限制雙方必須同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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