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即使用心理性別登記,也必須在身分證以及護照欄位上另行註記:目前因為涉及廣大的人民全體利益,以及出國護照的身份辨識必須符合國際規範,因此即使我國的變性登記可以採取「器官保留的異化性別」,其他國家未必能夠適應,我國國內的民眾也無法適應,第一次發言的內容也很清楚的說明,這會影響社會秩序,因此堅持必須在身分證明以及護照欄位都 必須予以強制性的註記。目前男變女或女變男可以用 MTF(male to fe-male)FTM(female to male),如果加上不摘除器官,則必須增加 organ remained(OR)「器官保留」的字樣,以利於其他未變性國家有所依循與。
亦即護照在性別欄位增加:MTF,OR(male to female,organ remained)FTM,OR(female to male,organ remained)或者是 ORMTF(organ re-mained male to female),以及ORFTM(organ remained female to male) ,以免造成其他未變更性別國家的反彈或錯愕,現場有人認為外表看不出來即可,不必特別處理,那是非常危險的一種欺瞞行為,會造成國際大事。
2. 如經第一階段醫學小組鑑定確認有性別認同障礙問題,則進入第二階段(回復常態性別認同),進行專業的諮商輔導,包括生理、心理、家庭倫理及心靈輔導及自殺防範等內容(國外專業文獻:2007年荷蘭一個研究顯示,在有GID的孩童中,有52%也有其他精神問題。因此,「以一個不可逆轉的手術去治療GID,並忽略同時存在的其他狀況,容易導致病人的遺憾和自殺。」(Heyer 2011, p. 90) Heyer, Walt. 2011. Paper Gen-ders: Pulling the Mask off the Transgender Phenomenon. Make Waves Publishing. ),時間應達三年或以上。
身分證明文件必須增加 organ remained(OR)「器官保留」的字樣,以利於其他未變性國家有所依循與。亦即護照在性別欄位增加:MTF,OR(male to fe-male,organ remained)MTF,OR(female to male,organ remained)或者是 ORMTF(organ remained male to female),以及 ORMTF(organ re-mained female to male) 。
內政部「研商性別變更認定及登記程序相關事宜」研討會
護家盟:性別登記是全民的一種辨識規範,人倫之間的一種男女之防的辨識需要,牽涉人倫關係的往來,是否屬於個人可以決定的?
一、跨性別者角色扮演與性別登記有何必然的連結或因果必然性嗎?跨性別者屬於性別認同障礙或不安,受困於器官與氣質上的差異,是內在的不安,並非受困於外在性別登記上的困擾,出示性別登記的性別,根本上與性別角色扮演未必有必然關聯。在大部分的生活中,跨性別者通常會享受角色扮演引起他人異樣眼光時獲得另類滿足,其中也包括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場域。
記得別噗有人討論過廁所歷史的脈絡,最早也是男女同廁,但是因為頻頻出現問題,於是就分成男廁和女廁
廁所分性別應該是安全+生理需求的綜合結果吧
也有人說提高刑法或是罰款,但這已經是事後有人受傷的狀況了
配套什麼的都是假議題、重點是男性進女廁就是會擴大我的生活風險啊
本議題有基本上的重大瑕疵,恐有違憲之虞,程序上有幾方面必須先釐清:
本議題在根本上是「對性別重新定義」,企圖加入「承認心理或社會性別」的內容,這一點至關重要。
重新定義性別有幾個方面: 其一,此處由內政部主導的變更性別內容,已經違反目前憲法第七條對於性別平等的條文僅止於「男女」兩性,有立即且現行就違憲之虞,必須釐清。
雖然登記仍然在男女兩性,但是已經實質改變了內容與定義,包括「遛鳥女士、無鳥女士」的身份證登記出現,已經實質改變男女兩性的定義。
我們不能用「望文生義」的方式來解釋或看待男女兩性登記,必須用實質的內容來檢視,不要落入所謂的「概念性思考的盲點」,概念會扭曲並違背客觀的事實。
其三,變更性別定義並非世界性所公認,能夠加入心理或社會性別即使有學術上部份學者所主張,既不能違反人類根本性的自然天性與器官的客觀辨識存在,目前也有許多的爭議。
因此針對上述意見的結論是:
1.有爭議的內容不宜作為立法或行政命令的依據;2.硬要加入心理或社會性別,不僅違反或放棄以客觀器官作為性別的依據;違反人性的根植基礎與世界公認的性別公信力,也未必能獲得全民的認同,必須先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即便性別認同的病態屬於個人的人權,也與性別登記沒有直接的必然關聯,國家行政考量必須統一用一個一體適用的標準去辦理登記。這與殘障者無需強迫其他的族群一體適用「殘障」或「非殘障」分類一樣。
4.即使學術有依據,也必須宣導民眾認可及接受,如果人民無法接受,就是政治問題,必須尋求政治上的突破。
5.最核心的是,不能違背憲法現有顯而易見的文字內容,必須先行釐清。
6.我們所有在此參與立法的與會者都要為人類、歷史、台灣、社會穩定、憲法精神、人民託付,負起一切責任。
法律上很多限制在於風險管理,風險高用高密度規範,風險低用低密度規範。
器官切除是性別變更後行為並非前行為,而且其風險高,因為器官切除是不可 逆行為,理應受較高位階、更嚴謹之法律規範,不能以行政規則之位階來規範。
對於現在草案不摘除器官者要件有無婚姻關係或經審查委員會判斷,其考量點並不是醫學上判斷風險而是社會關係風險,例如泡大眾湯等等之公共行為風險,就尊重人權角度觀之,社會關係風險應從社會上加以調整,使其個人內 在認同與社會上風氣能和諧,但不摘除器官犯錯可能性較大,建議可加上事後預防,是否要求隔一段時間再做評估,因有可能造假,所以採事後追蹤方式比較妥適。
重申針對「不用摘除性器官即可變更性別登記」的意見:
1.必須有「生理上造成的心理性別根據」:性別變更必須有足夠客觀上證據,能夠證實「跨性別者的心理變更性別必須在生理上具有客觀性依據」,反對單一用「心理性別」進行性別登記。
目前對這方面的研究資料並不少, 是可以達成尋求客觀依據的。基本上,性別登記屬於國家法制的一個環節,必須考量全體的適用以及觀感,並非少數人的需求就必須更改全體適用的範圍,客觀登記與性別主觀需求是兩碼事,強制變成單一登記是一個錯誤的認知。
依據開會現場醫學專家的說法,真正的性別混淆者,他會希望生理性別與心理別一致,這是符合當事人的幸福感與權益,因此真正的跨性別者會希望摘除並重建性器官,這反而是人權。
因此判斷延請單位是否應該包括:性生理醫學、精神醫學、心理學、腦神經醫學(認知神經科學…)…等。
必須予以強制性的註記。目前男變女或女變男可以用 MTF(male to fe-male)FTM(female to male),如果加上不摘除器官,則必須增加 organ remained(OR)「器官保留」的字樣,以利於其他未變性國家有所依循與。
3.強烈要求,必須在下一次會議中,邀請相關的學者或專家蒞會說明,並在未來邀請相關這方面專家參與檢視,並非精神科醫師單方面的心理認定。
5.年齡考量以及子女利益考量:除了贊同依循現場○○○的建議,採取「意識清楚」的年齡,用個案的方式進行評估,未必需要直接定一個年齡,同時建議,請再行加上「若有未成年子女,須俟未成年子女成年」的年齡限制。至於子女的利益,則應該由第一次發言建議設置的「倫理委員」予以考量,必須了解子女的利益等等,最好是沒有子女的情況下才允許變更。
6.增加「撤銷性別變更」的條文:
當發生有
1.任何有虛假不實 2.為了同性婚姻為目的 3.行政判斷的瑕疵 4.被發現有不符合變更性別程序與內容的情事時,則強制撤銷其性別變更之登記。
8.協助評估期:依據醫學代表的實務經驗,變性者的認知會變異,往往後悔,實際上應該需要予以輔導,為了避免「輔導」字眼產生歧異,建議修改為「協助評估」,建議在原先第一版「作業要點草案」中有「其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同長達三年」的項目中,增加「三年期間從申請作業開始計算,同時必須予以(每三個月,此詳細內容可在細則中訂定)進行相關單位之協助評估」。
10.贊成現場的建議,在未能完成立法前,之前 2008 年的行政命令暫時不予以撤銷,此時除了真正需要變性者可以採取生理與心理一致的變性手術,其他不想進行手術者,應該等待立法完備,期間並未傷及其權益。
我本人對身分證明列生理性別或相關註記非常反對,原因是同志一直都有性傾向出櫃問題,一般人也沒有,為什麼我們身為跨性別者就必須要強迫出櫃,只是因為你認為我們會犯罪可能?我們都是自然產生的,包含我也是。對於逃兵問題,如果今天一位男性因為逃兵而性別會面對到『必須拿著一張不屬於自己性別的證件』直到除役條件的狀況,那他們就會遇到跟跨性別者一樣的問題,而且代價太高了,要免役有很多更簡單的方法,妳知道我也知道。
關於變性手術問題,因人數不多,衛生福利部應給予健保給付。另外心理輔導機制由衛生福利部提出健保給付,甚至可有試辦性質。
主席:
這建議列入紀錄。在健保不給付上,變性手術費用要多少?
民間團體 3:
以實務經驗來說,男變女部分,台灣是 25 萬元上限,泰國是 30 萬元到 80 萬元不等;女變男部分,估計要 80 萬元到 100 萬元。
健保費之給付已明訂於健保法。其與疾病治療無直接相關之醫療費用,非健保給付範圍。如要納入健保給付,可能須修法,亦須經法定程序討論(例如財務考量)後始能納入。例如乳癌切除後之乳房重建手術是不給付的。
主席:
事實上目前摘除性器官者僅有 500 多位,應無太大嚴重性,因有人提出這樣建議,請衛生福利部審慎思考。
(我是被伴侶盟搞到都反對健保支出啦)
一、關於性別變更認定之申請及登記處理原則中,符合資格的三類人士中,較無爭議的是第一類已摘除性器官者,對於第三類不摘除性器官者也明白規定未滿十八歲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以及對於婚姻關係方面的限制,而第二類具有雙重性徵者則指的是先天有病理性缺陷導致性別發育異常者,這類人士若染色體為46,XY,可能在出生時被認為是女生,但到青春期發育時則漸漸有男性第二性徵出現,所以在十八歲成年以前就有可能會遇到性別變更的問題,這類人士應該比照第三類不摘除性器官者,符合要件也需加上未滿十八歲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及對婚姻關係方面的限制較為合
理。
而以台灣醫美市場目前蓬勃發展的景象來看,更可能因此吸引國外性別認同障礙者來台灣進行此種小變性治療。
若此套草案將來成為法規,衛福部應該要有配套措施針對不摘除性器官者的這類整形外科手術或治療加以規範或限制,否則不僅可能造成醫界無所適從,也可能產生相關部會之新問題。
反對草案二、本原則通用對象如下:
(三) 不摘除性器官者,不應列入適用對象。
因為生理不改變但登記為另外一個性別會造成社會生活極大的混亂。如此重大的改變,不能由行政命令處理需透過立法程序,透過社會大眾充分溝通後有共識。
(三)不摘除性器官者可以經過程序就更改性別,對和與性別有關的權利義務會出現巧門、漏洞。例如免服兵役,運用選舉的婦女保障名額。
立法上有問題:
目前不管是針對法律或行政命令,都屬於立法的工作,必須審慎:
ㄧ、跨性別者屬於心理疾病可以了無疑義,何以病態必須成為全民接受的常態?而且這類的人數站全民的比例非常非常低,何以病態及少數人的登記方式,必須通用到全民都一體適用?
二、除非進行特殊立法,區隔一般民眾的區域,否則影響是全面的,特殊對待的解決方式,例如身分證、護照、健保卡等身分證明必須使用雙欄位,同時戶籍謄本必須永久註記。
三、器官的性別屬於客觀的依據,如果心理或社會性別想要成為性別依據,則不應該侵犯目前的戶籍登記制度。
五、某單一一位立法委員的意見,並非全民共識,有無必要作為行政機關勞師動眾予以附和?全民共識在哪?單一立委不能代表全民。
六、立法變更的國際上接軌問題:我們國民拿了與器官不同的身分證,如在國際上引起騷動,台灣的國家尊嚴何在?其他並未有同樣制度的國家,對於一個這麼基本的東西,台灣卻凸槌,他國將如何看待台灣?
ㄧ、專業醫師的認定辦法有何依據?哪種認定或調查方法?確實的事證如何?
(而非僅僅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意見,例如六個月的堅持)家族或環境因素的背景有無調查?
二、請提出具體、專業且具有說服性的根據,而非理由或意見。
我們必須詳細的詢問具有關鍵決定地位的精神科醫師,究竟有沒有有效、客觀、專業的評估機制,否則就是所託非人,不能夠據以作為決定變更的依據,要另外尋求他的機制、單位或專業人員,亦即可以包括:性生理醫學、精神醫學、心理學、腦神經醫學(認知神經科學…)的專家。
我們必須詳細的詢問具有關鍵決定地位的精神科醫師,究竟有沒有有效、客觀、專業的評估機制,否則就是所託非人,不能夠據以作為決定變更的依據,要另外尋求其他的機制、單位或專業人員,亦即可以包括:性生理醫學、精神醫學、心理學、腦神經醫學(認知神經科學…)的專家。
ㄧ、所謂性別異化必須在客觀上的證據,至少應該包括:腦部結構、染色體、性腺、荷爾蒙或內分泌…等,我們要求應該在「性別變更認定之申請及登記處理原則草案」中予以周延增加。
我們堅決反對性別登記可以採取單一 的「心理性別或社會性別」。性別變更必須有足夠客觀上證據能夠證實「跨性別者的心理變更性別必須在生理上具有客觀性依據」,反對單一用「心理性別」進行性別登記。目前對這方面的研究資料並不少,是可以達成尋求客觀依據的。
基本上,性別登記屬於國家法制的一個環節,必須考量全體的適用以及觀感,並非少數人的需求就必須更改全體適用的範圍,客觀登記與性別主觀需求是兩碼事,強制變成單一登記是一個錯誤的認知。
對於自認心理性別與生理上產生異化,雖然內在任何思想具有自由的性質,屬於人權,但是公開登記並非可以是人權的延伸範圍,人權無法逾越全民共同的秩序與規範,否則許多法律將失去依據。因此判斷延請單位是否應該包括:性生理醫學、精神醫學、心理學、腦神經醫學(認知神經科學…)…等。
二、針對「性別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中的委員問題:所謂的「性別平等委員」、「性別或人權相關團體代表」如何產生?確切的選擇人選是如何認定的?必須有詳細的說明。
ㄧ、人權主張不能延伸到國家範圍的性別登記領域:主張性別問題是人權者,主要依據是基於性別認同具有內在心理因素,心理的認定具有個人主觀意識的權利,這一點並不否定,但是依據「性別自主權」來作為國家的客觀登記依據,卻是個錯誤判斷與錯誤邏輯連結。
實際上性別是否有人權還有爭議,如果以器官來說就不存在人權,例如強調我們的性器官有人權,如同主張我們的手臂或大腿有人權,這有意義嗎?如果說內心具有心理性別,則可以尊重,並容許發生心理的毛病,至於這是否屬於人權?當然也有得爭議了。關鍵是不能用人權的虛假理由來強制要求行政單位配合辦理
什麼。
變性的目的是要符合生理與心理的一致,也當然具有一生一次的特質,可是如果過度強調心理性,還認為是人權,則心理會變動,一個人一生是否可以恣意在性別上變來變去?如同改名一樣。
目前性別研究將性別分為生理、心理與社會等三個範圍,實際上,這三個領域是各自分開的不同範圍,生理與社會的性別(包括性別角色)比較不具模糊爭議,心理上的性別則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屬於疾病的範圍(目前國際上尚未被去病化),正常人的陰陽自性揉合一身和平相處,不會且不知道如何去區隔什麼是屬於男生或屬於女生的,跨性別者才會去自己區隔哪些屬於男女陰陽雌雄,例如黑色手機在正常人來看是中性的,也不會刻意去劃分,但在跨性別者卻有男女之分,這是心理問題。
很多跨性別者器官摘除與重建後,發現真正成為另一性並非如預期,因此大部分都會後悔,如同我們一般人想要擁有物品,未能獲得前則予以美化並期待,等到獲得後,就發覺不特別並予以棄置。
這是心理上的問題,應該先要予以相當時間的輔導,因此變性也應該要有一定的時程,而非僅僅申請六個月後即予以「按照個人堅持,而予以變更」,在此強烈要求免摘除的性別登記必須有專業身心理諮商輔導或說治療至少若干年以上,建立多重科學性的評鑑量尺。
如今有人主張依據心理作為登記,其中不僅問題叢生,且疑有詐。
很多屬於假性或偽裝,有的是對自己的性別不滿意,或覺得自己不特別,或藉扮演跨性別角色以獲取社會利益等等,想變成另外一性往往並非先天生理上與靈魂上的「異化錯亂」,靈魂從來就不會錯。因此反對草率的進行性別登記,給人有可趁之機。
如何防止這類事件發生,應該建立嚴格且科學的審查機制。
當然如果隨意簡化,則未來同性戀者結婚就不必修改民法第 972 條了。
四、性別變更不能脫離醫療與科學上的判斷,而非政治或政策問題:所有跨性別者都非性器官上有問題,老天生下來的性器官基本上都沒生錯,是心理才搞錯了性別問題。雖然性別認同確實具有「性別異化」的現象,但這是心理上的問題,目前科學上的大腦結構、內分泌賀爾蒙等等都無法證明「性別錯植」具有先天上的依據。
五、公共秩序如何維護?性別乃是器官加上性慾上的分別,大自然生養我們的身體,客觀性別並未違反這個規律,我們目前性別的登記採取以外表客觀生理上作為依據,其中也含有內在性慾的範圍,這是人倫之間的一個互動依據,男女之防的倫理道德基礎,因此任何公共場所不容許性器官暴露與混亂,乃是社會秩序的基礎。
否則未來女湯跑來「露鳥女士」,豈不天下大亂。只要涉及人群雜處或眾人共處一室且具有親暱接觸的情況及可能性,男女之防就不得不謹慎,這是人倫基本要求與基本常識。
另外,國際上的接軌也必須考量,在我國可以「男身女性別」,是否可以混入其他國家而相安無事?都必須考量。是否需要在護照上做特別之登記?必須予以考量。
身分證以及戶籍登記上都予以兩個不同欄位予以註明,且戶籍登記必須終身不銷毀。
例如註記生理及心理性別,這才不會將邏輯混為一談,讓人難以適從(例如男女湯的管制,戀愛對象…等等)。但是這項登記僅限於變性
者,不適用全體國民,沒有性別問題者,沒有義務配合登記兩個欄位,以免在國際上遭受歧視。
一、立法必須具有長遠性和周延性,針對性別變更登記訂定專法部分,後學在此提出治本兼治標,去假跨性別存真變性的做法建議:
1. 首先必須先明確性別變更審議小組設置的目的,鑒於性別認同障礙GID 屬於精神疾病範疇,擬定有效、客觀、專業的評鑑流程及實質內容,強烈建議增置建構在醫學專業領域:包括性生理醫學、精神醫學、心理學、腦神經醫學(認知神經科學…)的專家組成的醫學鑑定小組,就當事者腦部結構、染色體、性腺、荷爾蒙或內分泌…等進行初步階段(判定真偽)的診斷分析 。(至於少數欲變性者持國外精神醫師診斷證明,則交由我國精神醫學權威機構判定其效力?)。
Waves Publishing. ),時間應達三年或以上。
3. 對於仍然強烈渴望變性,而且厭惡自身生理性器官者,安排進入第三階段(改變生理性別):進行變性手術,達到生理心理的一致性.因人數稀少,建議可給予健保補助。
4. 完成變性手術者進入第四階段:進行性別變更登記。
二、如果男變女或女變男登記可以不用摘除器官的話,為避免立法後成為同性戀族群可鑽的漏洞,成為實質變相的同志婚姻(實際上已發生過,請參考媒體報導:http://news.ltn.com.tw/... 972 條法婚姻乃由一男一女締結之法律,以及國際接軌問題(恭請參考民間團體 4 發言),我們強烈建議進行特殊立法,區隔一般民眾的區域:
1.增列同性戀排除條款 2.免摘除器官變性者的身分證、護照、健保卡等身分證明必須雙欄位,同時戶籍謄本必須永久註記。
以上二點從實務面建議,如蒙採納則為社會人民之福。
1.知道有生理性別不安者(TS),若需要手術和輔導呼籲可提供健保。
2.立了許多關於結婚的配套,雖然還是一直強調同性戀,但各位可以想一下首例江小E,他是在結婚後,才跟太太透露他的心理認同是女性的;也就是說,他現在和太太算是同性戀。
如果太太現在接受那當然沒關係,但必須要說他們的婚姻一開始仍建立在隱瞞之上,這對最初毫無所知的太太不公平。
3.嚴格制定護照、健保卡、身份證等欄位配套,以避免動搖社會倫理。
不過拒術跨女跟護家盟應該可以在迫害女同這件事上達到高度共識吧😊😊😊
伴侶盟則反之,但他們還是希望納健保,問題是沒有疾病的東西為什麼伴侶盟要主張納健保?
我是覺得沒有能支持去病化跟納健保都要的論述啦,就如您說的這兩件事互相矛盾啊😂伴侶盟就什麼都想要的己願他力巨嬰😑
事實就是,伴侶盟連之前有的建議都不抄,現在才會搞成這樣,跨圈被搞爛,絕對是伴侶盟的問題
正在調查各行各業衝擊的噗主有撈到伴盟在免術換證提到內政部洽談(用2015年)過,所以,就真的是連作業都不想抄的人
好吧那招數都一樣,也不能怪為什麼之前相關支持者提出的「加速通過免術換證」連署從750掉到40了,民眾不願意相信
而不是根本沒有變性需求的人,在掌握麥克風
除了第三點有時空背景上的不同以外(當時台灣同婚還沒通過),前兩點與反對派在立場上根本不同,有些人只因為訴求相同就把反對派抹成護家盟,真的很好笑
應該是只要不認同挺跨方的心理玄學都一律是護家盟反對派一定有一部分人的立場跟護家盟相同,但是這種人就不是主流反對方啊,難道你要用少數人來代表噗浪的反對方?
多元性別氣質(後面這兩個真的不能省略)是個人選擇,但性別認同障礙就不好意思那個是很實際還沒從DSM5中正式除名的疾病(難以靠什麼鬼自我妥協就不治療)派的人。
因為性別氣質不安硬要講TS撐起來的傘自己也可以用也是跨的,我無法接受。
dove3824: 那我改一下用詞好了,我要講的就是gender,只講性別真的很容易跟sexual混淆
伴侶盟這背骨團體完全沒有支持的價值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