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想請問如果委託人不是著作權法裡的出資人,那到底是什麼
如果什麼都沒約定,為什麼委託人會只能默默收藏不能其他合理使用?

ಠ_ಠ - 委託人能對委託成品主張的權利到底有什麼 如果,假設,有人在委託前未有契約,而在委託完成付款後...
pea3194
我曾經看過一些繪師笑委託人是不會畫圖的凱子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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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3194: 原來如此
melon5428
你可以找個第三人來付錢
甲方委託乙方畫圖,然後甲會通知丙讓他來付錢
pea3194
丙太可憐了吧
snail9480
沒合約應該都有得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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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討論都沒約定時候的時候怎樣適用著作權法,就算約定非商業委託,換個人頭像又不是商業行為,為什麼不能?
snail9480
"商業委託"是法律用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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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ail9480: 不是
snail9480
不過以著作權法 37 之 1,好像沒約定就…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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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章是在約定將自己的財產權授權給其他人,我不理解的是那個噗口徑一致認為委託人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三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到底為什麼
virgo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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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喔,根據上面這一噗「walnut2968
簡單說繪師是享有著作權沒錯,但出資委託人可以在他的事業範圍內利用你的著作,法律沒有限制商用非商用」
pomelo7953
原噗fig9887究竟在跳針啥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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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是我啊XD
我就只是想知道委託人為什麼不是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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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被說看不懂法律,所以我想知道法律關係到底是什麼?
melon5428
pomelo7953: XD
pomelo7953
我是熱狗,嗨fig
virgo713
推委託/轉蛋時問清楚
不然就諮詢律師
snail9480
bee5288: 請問 "商業委託" 是哪個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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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知道約定越清楚越好,我只是想說,委託人你們沒這麼卑微......
沒有卑微到連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第三項都不配適用
mule7718
virgo713貼的連結fig你可以先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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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說所有利用重製散布都是合理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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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甚麼都沒有約定,只簡單說一句約定非商,當然不能拿去出本拿去印刊物拿去當作自己畫的,但簡單的自己使用,當頭像,為什麼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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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e7718: 那個裡面就有討論到出資人的利用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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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噗首那噗完全否認這了出資人這件事
waffle8377
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是條文上白紙黑字明訂的遊戲規則

著作權一點通
公開發表權是指一個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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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條講的是授權,是你不是委託人或是委託人超過原來約定的範圍的情形下,請求著作權人授權,但如果你是委託人,你應該先適用第十二條第三項不是嗎?
muffin3430
這些搞太複雜了 其實你就先把你希望的授權範圍當講清楚 繪師ok然後依此開價就行了
chili1088
我不懂,非商委託終究還是牽涉到金錢交易,為什麼好像委託人給人的感覺很卑微呢?
virgo713
chili1088: 你去原噗看,有人貼了很好懂的資料
virgo4079
糖糖來了
委託人的定義是不是出資人不重要

Q 如果什麼都沒約定,為什麼委託人會只能默默收藏不能其他合理使用?
A fig9887: 跟是不是出資人沒關係
電子郵件970808a
而出資人可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又「利用」之方式與範圍,本法並無特別規定,應依出資當時之目的及雙方約定之利用範圍來決定。
又,36條說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合理使用是什麼?是出資當時之目的及雙方約定之利用範圍 (app-strong)

so,沒約定到的部分都不能做
snail9480
不過完全沒約定可能是少數?
如果有說好用於非商業用途,那可以使用的地方應該就很多了?
snail9480
不過著作權法 65 條不是也用了 "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所以商業目的也沒有明確規範嗎
snail9480
對了我只是好奇,不是來吵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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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智上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惟查,系爭光碟內頁已記載「本圖庫集僅允許所有者運用於非商業用途」明確,**並無約定不明之處。而所謂商業用途,依一般社會通念係指以營利為目地之用途, 本件被上訴人係因修習學校課程製作網頁、學習報告,而 使用上訴人系爭光碟中之攝影著作,自非屬商業用途之使用。」
約定非商用不等於沒有約定。
melon5428
weasel2611: 很高興你終於明白了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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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只約定非商用,不代表沒約定或約定不明。
yogurt586
你要不要先說明一下自己理解的出資人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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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gurt586: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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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ages.plurk.com/2qRIaSLFz1ZXQe0db40ueQ.jpg
yogurt586
ಠ_ಠ: 我要的不是法條而是你看了法條之後做出來的定義啊XDDD 讀法律的人應該做得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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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一堆人說我不懂法,卻連出資人三個字來字來自法條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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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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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誰可以回答我噗首的問題,委託人是不是這裡的出資人?不是的話,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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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昨天那噗,你們這麼多人都比我懂法律,卻沒一個能解釋給我聽委託人不是出資人是什麼的,要怎樣適用著作權法
yogurt586
欸不是,你的定義還是在抄法條啊,至少說明你看完著作權法第12條之後,所謂的出資人要符合哪些構成要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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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賜教
yogurt586
很簡單,因為你連自己的定義是什麼都講不出來,沒有必要繼續講下去,講了你也聽不懂
yogurt586
要先知道你理解的「出資人」是什麼才能繼續往下討論,我們又不會通靈怎麼知道你的問題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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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gurt586: 我就是不清楚所以發問,結果你跟昨天那些跳針叫我問教授卻說不出自己論點的人一樣.
你們貼了某律師文章,裡面也明說了委託人適用著作權法12條 https://images.plurk.com/6AyxdPiVysACCP7GKjzjOd.jpg
如果你們覺得不是,那請直接告訴我是什麼,
如果只會一直反問反問反問,誰知道你們到底是真的想討論還是找麻煩
snail9480
感覺一堆跟風在嗆的…
yogurt586
ಠ_ಠ: 我是覺得你的口氣比較像在找麻煩XDDD你的問題就是在於不懂什麼是「出資人」又立刻認定「出資人」可以任意使用創作品,到底知不知道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rofl)
yogurt586
還有在創作完成的時候應該是誰擁有著作權,你會被罵不懂亂解釋就是因為這幾個最基本的概念不懂餒
snail9480
yogurt586: 原噗沒有主張可以任意使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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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gurt586: 第十二條第三項的立法目的就是在財產權歸屬於著作人同時,保護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那個人能利用該著作啊⋯⋯而且他的利用的權利來自於法規,而不是財產權人授權。 https://images.plurk.com/4yKWTOTtAocNESlCqpGeG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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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我貼的法規和實務見解已經足夠說明我的想法,如果有錯希望能直接引用法規或學説實務見解讓我參考,
我從昨天就求你們給出具體完整的論述及依據,而不是網友個人論述,一堆人卻只貼36,37條,外加不知道哪裡來的意見,
說我曲解判決,卻說不出哪句話曲解了,正確的理解又該是什麼,
如果只是嘲諷,用反問取代回答,那就算了吧,除了造口業,有任何實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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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怎樣的情形不算聘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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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出資人三個字來自於第十二條,他有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自然人,如果是公司裡的員工,那是第十一條這時候用語會是雇佣人 https://images.plurk.com/19XcowG1NyiAg6p7yVk3ND.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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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浪的委託應該都不會涉及公司和員工,所以沒有雇用人和受雇人的問題,一般的委託如果應該都落入第12條的範圍的。在民法上都不是雇用而是承攬關係。
請問以上部分哪裡認知有出錯了嗎?
我還是不知道噗浪上的委託,不是承攬適用第十二條,要適用哪條@@?
pomelo7953
你認知出錯的地方,你再看一下上面那個噗的最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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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來自己的噗討論,
我是這樣理解的:因為十二條的利用權利是法規所生,跟雙方約定沒有關係,受委託人甚至不能以委託人尚未付款為由禁止委託人基於委託目的之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1895號判決參照),又如何主張委託人沒約定就等於沒有利用範圍不能利用呢?
所以要先知道委託人依十二條取得的利用範圍是多大,才會知道哪裡是需要另外約定的範圍,而就這些需要另外約定點部分,沒有約定,就會推定未授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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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一下原噗討論的是未約定的情形。
未約定的時候就委託人的利用,並不會直接進入37條是不是沒授權的討論,而是先討論是不是合於12條3項的利用(因為沒約定,所以要另外探求真意)。討論完12條才會討論37條吧。
所以那種沒約定直接等於37條推定未授權的言論,跳過了一個步驟。 https://images.plurk.com/6LHZvMMfmxnXeUOVvSUgF5.jpg
ant1278
我好像看出噗主卡在哪了
不是用12條探求真意,而是探求真意完才能用12條補遺
探求真意是在確認利用目的,12條必須建立在利用目的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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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需要探求真意的標的就是委託目的=能利用的範圍啊⋯⋯
不然你們想要先探求什麼真意 囧
ant1278
應該說你到底想探求什麼真意⋯⋯
ant1278
還是你終於弄懂12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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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依十二條去委託時,你就有十二條三項權利,這權利範圍多少沒文字約定,所以只能探求真意的去判斷,在判斷完成之前,不該使用37推定未授權。上面判決寫的很明顯,順序是12》37,但你們一直在沒判定12就先37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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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對我的解釋都拿出依據,你們的解釋全都是自己說算就算不用引據?
你們堅信12條三項的範圍是繪師說的算的法規依據是什麼?
ant1278
原來如此,你就是沒懂(
再說一次,不是用12條探求真意,是探求真意完用12條補遺
不是非商用就可以說我想要用作頭貼,而是探求出有用作頭貼的真意後,用12條來補齊所有用作頭貼時的權利

順序應該是
未約定的部分為37條→有疑慮探求真意→確認完真意後以12條補齊→剩下未約定的依舊是37條
ant1278
你的依據都是對的,但都不符合你的主張啊,我也沒辦法(
ant1278
我根本不需要提什麼依據,你都幫我提了,雖然你沒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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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條的權利是固有的,跟雙方約定無關,是依十二條無需再為授權)
這樣未約定的部分怎麼會引用未授權的條文來推定?
virgo713
為什麼噗主一直跳針只有噗主給依據,別人沒給,上面別人貼的依據噗主都當作不存在嗎 (thi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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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連十二條的權利非授權所生都不知道,我貼了,你們一直主張十二條是授權來的,不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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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十二條是授權來的,就不會說沒付錢依然能用了,因為著作權人就能主張抗辯。
但他不是授權來的,這權利不是著作權人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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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委託繪師畫一張圖來舔,你的舔的權利來自於12條,而不是繪師先依37條授權你舔,所以你舔了不付錢,繪師不能說不授權了告你侵害著作權,因為跟37授權沒關係。
如果你看懂這部分,就不會在12條之前討論37了。
yogurt586
fly9745: 你太認真了,都過兩天了還在跳一樣的問題,他當然是要別人承認他才正確其他人都錯啊
virgo713
fly9745: 好幾個噗的眾多旅人用各種資料和法條、依據打臉噗主了,噗主還是在跳針
也有幾位旅人建議噗主去問他的法律系教授(如果他真的有的話)或諮詢律師,他還是只會跳針
yogurt586
還有一個檢證方法是噗主被告一次,然後自己寫答辯狀來battle就知道實務怎麼判斷了
snail9480
實務上就是就算告贏也不划算
所以被告直接賠錢和解比較實在
whisky6528
看起來噗主還是用文字當真意
而不是先人性瞭解真意 (thinking)
whisky6528
明明ant1278寫的這麼清楚…
whisky6528
噗主看不見繪師設定的委託規範(委託項目)
他自己提出來了但還是看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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