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純抒發一些心得~

因為喜歡的動物非主流,原本一直對動保很冷感...

最近新聞和一些推動修法的消息,就心血來潮研究了一下動保法的內容,爬到幾篇過去類似事件的討論覺得還滿解答到自己的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
吳貓頭/「公開處決」不犯法?——好鼠壞鼠都是不該被虐待的老鼠 | 動物當代思潮 | 鳴人堂
ಠ_ಠ
很多人常提到的可愛動物法,因動保法中動物的定義:

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所以犬貓不管有沒有人為飼養或管領都列入(ex流浪貓狗),其他動物必須為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講直白的,犬貓以外無人看管的動物不在保障範圍內的意思
ಠ_ಠ
還有提到管領的定義,台灣這部份確實比較模糊的感覺

依據噗首第二篇文章提及,國際動物法制對動物的保護範圍標準──「任何動物只要『受制於人為控制』下,不論受控制的時間長短,人類都有不去虐待傷害動物的責任和義務」

其實要遍及至任何動物有些理想,但個人覺得這樣的認定標準滿明確的,算是一個方向~
ಠ_ಠ
然後最近那個連署動保法的加重刑責,基本上就是適用於前面動保定義的動物範疇而已~

看相關討論串有人對野生動物的部份有疑慮,稍微講一下
sun7701
野生動物也是動物啊…不知道為什麼台灣法律會這樣訂…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