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M.
本日隨手看 同人
因為看到這一噗:
@hatsu0317 - 聊一下二創作品本身的著作權的話題
就想到把這個再挖出來一下:
@Komikado - #65 對於同人本出租事件的一些想法(內容很長,會先鎖回應慢慢寫)。
二創作品依然有自身獨立的著作權,和是否侵害原作權立不相衝突。台灣的著作權判法和美國思路相近,所以有很多可以參考的地方。雖然這噗是在說同人本的出租,但其實對於同人創作的著作權該講的我覺得都講到了。
W.M.
另一篇是這個我覺得也很值得一看:
粉絲創作與著作權合理使用
W.M.
古備前律師那噗前面主要是在談出租的部份,想要快速跳到同人本的著作權這一題,可以搜尋一下「同人本到底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W.M.
-只把相關部份截出來-
W.M.
同人本到底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我們之前都常說啊同人本就是灰色地帶啊,大多數人都心知肚明同人本「不是那麼站得住腳」,那究竟是哪裡站不住腳?
W.M.
基本上,同人本主要會涉及著作權法的問題,就是改作權和衍生著作。衍生著作規定在第6條,改作則規定在第3條第11款及第28條。在通常情況下,同人本是基於原作加以利用、延伸而另行創作的新作品,所以「創作同人本」形同「改作」原作品,而「所創作的同人本」即成為這裡所說的「衍生著作」(當然這裡要符合原創性和創造性的要件)。
W.M.
依著作權法,改作必須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而同人本絕大多數都沒有取得授權,很有可能侵害改作權。但這裡會出現一個問題:著作權法說「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享有獨立的著作權)」,那未經同意改作的衍生作品也能享有著作權嗎?
W.M.
簡單地說結論:沒錯,依然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創造性的著作,只要是著作就一律加以保護,至於侵害改作權的部分就用改作權的規定去處理。也就是說,同人本仍然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前面說的灰色地帶,應該是改作權的部分,但這個灰色地帶並不影響同人本本身受到著作權保護。
W.M.
-結束-
W.M.
但還是建議可以看一下全文,另外裡面也可以找到幾個判例,和同人本的狀況雖然不一樣,卻也還是相當具參考價值。
楚 生
我原本想說公館錦城出租好多年了...不過仔細想想大部分都是原創小說本本(同人本好像沒在架上XD)
W.M.
楚 生 : 是啊。不過出租同人本的事現在比較沒……大概也是出租店就是越來越少了嘛。這一噗我覺得一直很有用的還是二創著作權的部份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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