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wck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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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 Aug 25, 2021 12:13 PM
1
萬惡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啊……
不過惡法亦法,在法規修改之前,還是得遵守規定。
所以……下去吧。
「麟洋配悠遊卡」驚傳違法 神祕經紀人恐害2人被迫離隊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新聞...
掰噗~
@baipu
說
Wed, Aug 25, 2021 12:13 PM
修改好麻煩
☆★★☆
@jwck000
Wed, Aug 25, 2021 12:16 PM
不過話說回來,《公服法》第14條的歷史函釋已經比山還要高了
疊床架屋,蓋了又拆拆了又蓋,好似沒有盡頭也沒有終點
☆★★☆
@jwck000
Wed, Aug 25, 2021 12:18 PM
函釋本就是為了補充說明法規內容所產生的東西
可是我們的銓敘部似乎樂此不疲
都忘了會有這麼多函釋,某方面其實是印證法規的不合時宜
☆★★☆
@jwck000
Wed, Aug 25, 2021 12:22 PM
各部法規都有其立法目的
照理來說本職工作結束後,工餘時間理應自行運用
若是在本職工作以外的時間進行,且工作內容事先報備,確認無重大損害之可能(例如國防工業、機敏資訊等)
那麼,幾乎無差別的加諸「不得兼職」的立法目的,究竟為何?
☆★★☆
@jwck000
Wed, Aug 25, 2021 12:23 PM
都已經20幾年沒修的法律,是該好好審視一下內容是否仍合時宜了
☆★★☆
@jwck000
Wed, Aug 25, 2021 12:27 PM
貼一個讀者投書的連結,大致上與我個人的看法相符,供參
【投書】「麟洋配」能否代言廣告?應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避免雙重標準 - 報導者 The Re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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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惡法亦法,在法規修改之前,還是得遵守規定。
所以……下去吧。
疊床架屋,蓋了又拆拆了又蓋,好似沒有盡頭也沒有終點
可是我們的銓敘部似乎樂此不疲
都忘了會有這麼多函釋,某方面其實是印證法規的不合時宜
照理來說本職工作結束後,工餘時間理應自行運用
若是在本職工作以外的時間進行,且工作內容事先報備,確認無重大損害之可能(例如國防工業、機敏資訊等)
那麼,幾乎無差別的加諸「不得兼職」的立法目的,究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