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faith🦆咧🦆咧
剛看新聞報導一個偷女生內衣褲的男子,記者訪問黃富源(犯罪防治學教授),他說了一句讓我很驚訝的話:「偷內衣褲不能算是竊盜,應該視為性犯罪,因為他這個行為對女性是造成很大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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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驚訝的是台灣的教授居然有人能講出這麼先進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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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不僅罰不重也通常都會是判拘役易科罰金,更何況內衣褲的「物品價值」甚小,怎樣都無法罰到什麼。但如果是以性犯罪者狀態來考量,那搞不好還能上升到保安處分(特別針對性犯罪者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可以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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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有病,強制治療,聽起來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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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只是偷內衣褲」就要被強制治療,而台灣的強制治療是沒有期限的(以病人是否還有再犯狀態來評估,所以如果醫生評估你一直都會再犯你就得一直被治療),加上目前台灣的強制治療都是設置在「監獄內」....也就說偷內衣褲搞不好要被關到天長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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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指出,目前強制治療處所設於監獄附設醫院,並共用同一建築設施,受治療者也受到有如受刑人般的處遇,違反憲法明顯區隔要求。強制治療處所應於管理上、空間上與監獄及其附屬設施有足以辨識其不同的明顯區隔,不應設於監獄或監獄附屬醫療院所。

大法官:強制治療趨近刑罰 3年內調整改善 | 社會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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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度偷女內褲免關 學者建議:應裁定治療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這篇是當時台南馬來西亞女生遇害的訪問,一樣是教犯罪防治的教授,但這案子畢竟是已經發生命案,事後角度當然可以說得比較嚴厲。如果回到當犯人還在偷內衣褲的時期,有多少教授敢說他應該被強制治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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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富源教授那篇下半部他還有提到若犯人在偷內衣褲時,只有女生一個人在場,面對這種絕佳犯罪機會升級的可能性就加大。原本偷內衣褲跟一般財產竊盜就不一樣,因為實際上是侵犯到受害者的尊嚴,尊嚴理應比財產更高,但這類案件反應到刑罰中卻成為不值一提的便宜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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