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黨產會決議婦聯社福基金會,應將婦聯會所在地美齡樓移轉國有,婦聯會等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案經黨產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自為裁定,駁回聲請確定。
美齡樓移轉國有案 婦聯會聲請停止執行遭駁確定 | 社會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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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人於民國110年5月11日作成原處分:1.臺北市○○區○○段0小段00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段0小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中華民國婦聯會(下稱婦聯會)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下稱系爭確認處分)。2.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社福基金會)應於原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系爭房地為中華民國所有(下稱系爭下命處分)。相對人不服原處分,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原處分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嗣原審以110年度停字第4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系爭下命處分於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其餘聲請駁回。抗告人就系爭下命處分准予停止執行部分不服,提起本件抗告(駁回系爭確認處分停止執行部分,相對人未抗告,業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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