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anonymous
偷偷說
Fri, Jul 9, 2021 12:04 AM
Fri, Jul 9, 2021 12:14 AM
5
這裡是國考讀書警察
高考剩93天
普考剩9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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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漸進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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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
公職
高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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ಠ_ಠ
Fri, Jul 9, 2021 12:04 AM
Fri, Jul 9, 2021 12:07 AM
請點這裡
群組沒有規定,不會因為沒出席或時數沒達標踢人
請只是想找個群組窩的旅人安心加入
!!!
ಠ_ಠ
Fri, Jul 9, 2021 12:05 AM
Fri, Jul 9, 2021 12:11 AM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
得
不給予
陳述意見
之機會︰
一、
大量
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
急迫
,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
法定期間之限制
,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
強制執行
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
客觀
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
輕微
,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
先行程序
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
保全或限制出境
之處分。
ಠ_ಠ
Fri, Jul 9, 2021 12:12 AM
-
sun921
Fri, Jul 9, 2021 12:32 AM
出題 刑法上有義務遺棄跟無義務遺棄罪的區別
如果不具身份的甲教唆具有身份的乙為遺棄行為且既遂,則甲應論何罪
ಠ_ಠ
Fri, Jul 9, 2021 12:37 AM
sun921: 有義務遺棄罪的教唆犯 但因為他不具身份得減輕刑責嗎?
其實我不知道但剛剛查了一下法條
ಠ_ಠ
Fri, Jul 9, 2021 12:44 AM
waffle8198:
swan7118
Fri, Jul 9, 2021 12:53 AM
警察早安
ಠ_ಠ
Fri, Jul 9, 2021 12:59 AM
swan7118: 早安狐寶 不要穿著尿布跑來跑去
sun921
Fri, Jul 9, 2021 1:13 AM
有義務跟無義務遺棄的區別主要有
1.有無依契約或法令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
2.無義務遺棄僅限積極作為,有義務遺棄則包括消極不作為
不具身份之人教唆有身份之人為犯罪,應依刑法第31條1項擬制不法身份,論有義務遺棄之教唆犯
ಠ_ಠ
Sat, Jul 10, 2021 1:38 AM
ಠ_ಠ - 這裡是國考讀書警察 高考剩92天 普考剩98天 - 好想吃蘇喜 - 每日一單字: cauti...
mango2117
Sat, Jul 10, 2021 1:50 AM
Sat, Jul 10, 2021 1:53 AM
義務遺棄要有保證人地位始成立
也就是不純正不做為犯
e.g 爸媽不管嬰兒 讓他餓死 醫院把病人丟在那不管云云
無義務遺棄限積極作為才成立
e.g將無自救能力之人
主動
讓他陷入更危險的環境 例如街友受傷要死了 餐廳老闆覺得有礙門面把他移到暗巷並用東西蓋著云云
實務上有身份之人與無身份之人共同犯罪或共犯一律用31條成立共犯或正犯
德國學說則是認為無身份之人最多成立29條或30條 不會成立正犯
ಠ_ಠ
Sat, Jul 10, 2021 1:51 AM
感謝太陽芒果⋯
希望民刑總則就考一題這個吧
mango2117
Sat, Jul 10, 2021 2:10 AM
ಠ_ಠ: 不過有無義務遺棄其實是刑分的範圍了
噗主好像沒有考
31條就是刑總範圍了
onion161
Mon, Jul 12, 2021 7:13 AM
群組人數滿了
在這邊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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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剩9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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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如果不具身份的甲教唆具有身份的乙為遺棄行為且既遂,則甲應論何罪
其實我不知道但剛剛查了一下法條
1.有無依契約或法令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
2.無義務遺棄僅限積極作為,有義務遺棄則包括消極不作為
不具身份之人教唆有身份之人為犯罪,應依刑法第31條1項擬制不法身份,論有義務遺棄之教唆犯
也就是不純正不做為犯
e.g 爸媽不管嬰兒 讓他餓死 醫院把病人丟在那不管云云
無義務遺棄限積極作為才成立
e.g將無自救能力之人主動讓他陷入更危險的環境 例如街友受傷要死了 餐廳老闆覺得有礙門面把他移到暗巷並用東西蓋著云云
實務上有身份之人與無身份之人共同犯罪或共犯一律用31條成立共犯或正犯
德國學說則是認為無身份之人最多成立29條或30條 不會成立正犯
希望民刑總則就考一題這個吧噗主好像沒有考
31條就是刑總範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