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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俄戰爭後經濟發展,因此政府對設立銀行持鼓勵態度。在明治23年修訂的銀行條例中,銀行業被視為普通民營企業,不再有資本金的限制,各種限制也得到放寬。這一時期有資本家設立銀行,也有持有多餘資金的民營企業兼營銀行。此外,對特定企業貸款額度的限制也被取消,貸款資金高度集中的情況受到了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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