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波羅蜜
是說「不平等的審判」這本書中,提到過一個案例,講到為什麼很多盡忠職守、嫉惡如仇的司法人員會隱匿證物。有個例子很值得深思,有個前科累累的性侵犯又被懷疑涉及一起姦殺案,很多證據都指向他涉有重嫌,結果現場有一份血液樣本與他不匹配,對他很有利,如果提出來很可能讓他判罪。而如果你是負責此案的檢警,隱匿這份證據不會有人發現,那你會怎麼做??【A】公正的上呈證據,儘管可能讓性侵犯再回到街上。【B】消極隱匿這份證據,反正這個人渣之前就犯下多起性侵罪。<===不過問題在於,如果這次可以這麼做,未來就會有人利用同樣的漏洞,讓司法制度的公正性逐步傾倒,一旦開了惡例,就永遠沒有回頭路了。王炳忠這個案子也是如此。我們要不要為了嚴懲這票人,而放棄我們「罪疑為輕」、「無罪推定」、「獨立審判」的原則?這是兩難,這世界上沒有完美的制度。
🌈米妮🌈
我選A,這是職業操守問題。
如果B可行,那我有天也可以隱匿關鍵定罪證物。不過可能因為我思維是偏CSI而不是偏刑警吧
Bgk
其實就想想,現在修法,萬一2024不是DPP勝選⋯有多少「自己人」會上法院?
trifire
炳忠 被判無罪 索董的看法 不就是 法院認定沒有實際的作為 嗎 ?? 好像 跟這個情境又有不太一樣
trifire
還是 認為 真的有人隱匿證據啊 ??
trifire
刑事訴訟 沒有跟大家想得一樣 很多時候 是檢方辦事不利 或是檢方法條引用 有問題啊 ....
trifire
要是 判決書 公告在網路上 大家分析過以後 真的是 "沒有實際的作為" ... 這次好像也不好 冤枉檢方 XDDD
阿彌:沒有錢就是快有錢了
A
不是啊,啊那個血液樣本總要有個解釋吧,不呈上去怎麼讓法官和陪審團看到事情全貌XD
貓咪窩大腿的季節
記得CSI紐約有一集有類似的劇情
正港統一喵
王炳忠案如果媒體報導的判決主文沒錯,那跟罪疑為輕應該沒什麼關係,而是台北地院曲解法令,把國安法第5-1條解為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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