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吾皆婆娑 鴉殺三千浮屠之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08號
那麼環團的訴求是什麼呢?
跟現在的主張沒有太大的區別。
一、環境評估不足
二、環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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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來看一、最主要也就是現在說的凸堤效應問題。

防波堤位置涉及「是否產生淤沙效應」、「沿岸流相關數據之改變」、「增溫影響」等,縱欲以防波堤外移方式減輕影響,亦應「視藻礁生態系現場環境狀況」分析應外移多遠的距離?是否有效果?而非在資訊不明的情形下,貿然通過。

那麽法院是怎麼回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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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外海防波堤向西平移20公尺,乃是出於環評委員馬小康、李鍚堤之建議,此觀第340次會議紀錄所載「馬委員小康說明略以:『前次會後本人曾與許多環保團體、專家學者就本案進行深度討論……針對如何減輕藻礁生態系之影響,本人提出2點意見:

⒈LNG接收站之內、外圍防波堤應儘可能往外海移動,並視藻礁生態系現場環境狀況至少應外移20至30甚至50公尺之外,以降低藻礁生態系受破壞的範圍……』」、「李委員錫堤說明略以:『以保護藻礁為前提,防波堤採行離岸形式,並往外海移動之意見,本人與馬委員小康立場一致……』 」(本院卷1第169至170頁),即足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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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代表因而表示:「……本案第2次迴避方案中,已針對柴山多杯孔珊瑚熱區即G1、G2區,取消規劃設置汽化站體,避免對柴山多杯孔珊瑚的影響。針對委員所提『防波堤向西平移20公尺』之建議,經評估平移後尚位於原編定之開發範圍內……承諾開發單位將外海防波堤向西平移20公尺設置,且未來施工、營運過程階段所有迴避減輕措施,均同意辦理,以期降低對周遭環境、生態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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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外海防波堤向西平移20公尺既是出於被告環評委員之建議,並屬減輕藻礁生態系影響之措施,且平移後復仍位於原編定之開發範圍內,則在此之前業已辦理之相關調查尚非不可援用。原告以第340次會議臨時決定將外海防波堤向西平移20公尺,未進行開發內容變更後的分析與生態調查為由,主張被告環評委員會的審查決定是基於不正確、不完整資訊所為云云,並無可採。

這個被質疑的作法,是出於環評委員馬小康、李鍚堤之建議,出於兩個學者派的建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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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發範圍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柴山多杯孔珊瑚、小燕鷗及臺灣白海豚。

參加人為確保棧橋興建不致影響柴山多杯孔珊瑚,承諾於棧橋施工前會在原設計椿位與施工處,再次進行調 ,乃再委託具有專業背景之臺灣大學海洋研究所退休副教授黃哲崇及其團隊,自108年6月4日至同年8月21日,針對棧橋橋墩柱、彎管平台墩柱、施工便橋橋柱 、棧橋南北兩側90公尺的鄰近水域,以及陳昭倫博士曾發現的珊瑚株確認等再為調查,截至108年8月21日的所有調查結果,於所調查的海域均未發現柴山多杯孔珊瑚等情,業據參加人陳明在卷,並提出黃哲崇及其團隊於108年9月19日撰寫之調查報告資為佐證,是原告僅以陳昭倫博士曾在相關海域發現有柴山多杯孔珊瑚為由,逕為前開主張及指摘,自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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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相關海域有發現柴山多孔珊瑚沒錯,但是在開發區都沒有發現。

原告指摘原處分之作成另有環評過程未察覺並評估大潭藻礁附近有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白海豚棲息、未考量開發對海洋客家文化影響、未考量開發對氣候變遷之影響而有資訊不足瑕疵云云,經核均屬原告個人主觀見解,要無足採。
為什麼法院會認為純粹是環團「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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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在於,被告有提出分別於104年6月、105年10月及107年5月為海域生態調查,調查結果並未發現原告所稱之臺灣白海豚;另工業區之開發單位參加人亦於106年3月、107年5月、7月及8月間對對港域水下生態為調查,調查結果皆無發現臺灣臺海豚。

第二個,氣候變遷造成影響云云,未舉證以實其說。

簡單說就是,調查過根本就沒有白海豚,環團也沒有提出任何的證據為什麼會影響氣候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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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業港水文評估

環團說沒有評估建港後的水文是真的嗎?
並不是。

委託國立成功大學水工試驗所就工業港建港後對海流的影響進行模擬研究。該研究考量各種可能影響開發範圍之因素後,方呈現模擬結果,並無原告所稱「漏未評估」情形。況縱有海流洋流從南往北通過工業港防波堤區,亦非如原告所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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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水流將有部分會由海堤西側通過,且會因地形、海堤、摩擦力影響等各種因素,產生不同方向之流動,其波浪能量亦大部分會在港區範圍內消耗。再者,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水工試驗所模擬研究結果,結構物確會改變鄰近水域流況,惟本案已採離岸開放式配置,而依據上開研究結果,工業港防波堤對沿岸流、水文及水質環境之改變影響尚屬輕微。另工業港對地形變遷、漂砂濃度、溫度擴散等各項可能衝擊生態環境之因子,皆發現並不會對整體近岸海洋環境造成顯著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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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的意見未被回覆。

參加人針對其等意見所為答覆說明,亦詳載於參加人所提工業區環評評估書因應對策暨環差報告、工業局所提工業港環差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環差報告,並無原告所稱「海洋、生態委員審查意見未被具體回應」之情 ,原告執此主張原處分之作成有資訊不足瑕疵,要屬無據,難認可採。

白話文,所有的回覆都記載在報告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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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程序有瑕疵、政治壓迫

惟稽之前所揭示被告環評委員會107年10月8日第340次會議紀錄記載系爭環評審查結論所據理由(參本判決事實及理由六、㈢、4所載),並無原告所稱出於與環評事務無關考量之情事,原告援引媒體報告 、被告前副署長詹順貴臉書頁面而為前開指摘,尚難憑採。
白話文,證據呢?

環評結論裡沒有無關環評考量的事情,原告用報紙與臉書當作證據,其他實證完全沒有,完全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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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這樣的環境團體不信也罷。

發現珊瑚,所以用迴避的方式(學者環委建議)。
說不存在該地的保育類動物。
程序瑕疵,但結果是合法程序。
政府不溝通,所有的理由答辯裡都說一次。
有些在判決書裡都表明了記載在報告裡,為什麼環團還能主張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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