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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同意] 轉貼 今天,讓我們來聊聊「同意」!
婦女新知基金會 - 【#女人讀判決—最高法院肯認積極同意,性行為主動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完全清醒與取得同意】...

以下內容原文轉貼自婦女新知基金會FB粉專:

【#女人讀判決 — 最高法院肯認積極同意,性行為主動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完全清醒與取得同意】

婦女新知基金會多年來不斷倡議積極同意概念入法,提供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更完善的保障。我們欣見高等法院把積極同意概念寫入判決書中,清楚明白的宣示「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要求想要進行性行為之的主動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

也希望未來偵辦刑法妨害性自主案件的法官、檢察官,都能夠採用此見解,看見積極同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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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以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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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判決書全文:https://pp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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