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豔陽
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案件分為2種,一種是2007年以後所發生的欠稅案件,追稅期有15年;另為2007年3月5日以前的舊案,基本上追稅期只有10年,但是超過1000萬元、達成一定條件者,追稅期統一,新舊一致,都為15年;也就是2007年以前的欠稅大戶,在追稅期限屆滿後,將終止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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