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el ㄈㄓ@長期厭世
不知道在坦護違停什麼意思的,一周後再檢舉一次一直停到人行道上同一個位置的機車,還是可以用不重複開罰為由退掉。

寫過署長信箱指出條款說超過兩小時就可以再檢舉也當沒看到,一樣跳針回覆。

警察真的沒看過有幾個有在幹正事的,只會想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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