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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貨車撞死女騎士 嫌聲押駁回5萬交保@東森新聞 CH51
看到這新聞來說說交保跟聲押的法律知識好了。(下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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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列一條簡單的司法程序
警察抓到人>送到地檢署>檢察官決定聲押or具保or無條件放人>起訴or不起訴or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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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起訴)
起訴>審判>判決結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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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押:聲請羈押
什麼是羈押?為了保全證據保全被告,所以先把這個人關起來讓司法程序能順利進行,就叫羈押,羈押不是一種刑罰,完全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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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須要有羈押原因和必要兩者並存才能實行,
刑訴101條(一般羈押)中只要:
1.有逃亡可能
2.湮滅證據or串供證人
3.重罪+1or+2
刑訴101-1(預防性羈押)
前面3條外,若犯了以下規定的罪並有再犯可能就能羈押
(這段太長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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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是什麼?
檢察官或法官認為
這個人有羈押的原因(逃亡 滅證串共) 但 沒有必要性
只要我讓他交了一筆保證金跟他說 你只要繳這筆錢出來 我就讓你有一定程度的自由 可以參加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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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噗首新聞為例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法官認為
嗯這個人可能會跑可能會去消滅證據,但我認為他只要繳了錢就會乖乖的
所以讓嫌疑人繳了5萬塊當作保證金給他自由
而且如果嫌疑人真的乖乖的沒跑 這保證金是要還給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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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羈押也好交保也好,跟判決一點關係都沒有,判決是一切程序的終點,羈押交保只是為了司法程序順利進行,不是為了處罰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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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無條件放人,這個就是,沒有羈押的原因跟必要性,但司法程序仍會進行調查,不是這個人就沒事了,完全不是,不起訴or無罪判決才是真正的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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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再說看到多少錢交保就說人命多少錢多少錢,連判決都還沒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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