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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旅人們的意見
「醫療常規能不能作為無過失的抗辯」
白話一點就是在醫療過程中,照通常習慣所做的處置,如果導致病人身體上的損害,那應不應該負責?

例如多做一個檢查就會發現病人的腦部有損傷,但通常情況不會去做這個檢查,那醫院和醫生需不需要為「沒有做該檢查」負責呢?
grape7391
通常會問家屬或病人本人……吧?
ant1177
可能要討論該項常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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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pe7391: 那如果病人昏迷且聯絡不到家屬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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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1177: 像是這樣的症狀非常少見呢?
tako936
通常情況是怎麼樣的情況?腦損傷是怎樣的影響?
tako936
每個醫生的判斷會不一樣,但你要說他沒做就是醫療疏失嗎?還是要依照實際狀況來判斷吧?這樣籠統實在不知道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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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題目就是醫療常規能不能作為過失的抗辯

舉例是我自己加的,會比較好理解
zebra373
如果醫生需要為此做出負責
那我要是當醫生,一定要每個病患都花大錢把醫院所有設備都玩一次
puma272
要證明醫療處置是導致病人身體損害的直接原因
才能夠當成爭訟的重要爭點吧
tako936
我覺得這舉例很怪,但如果病人沒有這樣的臨床表徵所以醫生沒多做檢查,醫生為什麼會有問題?過失在哪裡?他沒有試圖浪費醫療資源所以有過失嗎
puma272
原噗應該是想講 病人腦部損傷可不可以歸因於醫生沒有做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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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a272: 嗯嗯 如果這個損傷是做檢查可以發現的,那沒有做檢查是不是沒有盡到醫生該盡的責任
puma272
要看狀況,有沒有及時做檢查是否是 導致病患腦傷跟後續處置狀況 的原因
puma272
如果當下醫生的診斷是不需要做該項檢查,但後續病患體徵表現出不符合這個診斷的狀況,那可能醫師沒有及時更新處置方式,就會被當成後面病患狀況的爭訟點但實際還是要看到底是甚麼處置跟有沒有規定好的處置方式,不是每一個都需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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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常規不會做腦部斷層掃描,然後病患陷入昏迷後轉院,在另一間醫院掃描後發現顱內出血,然後沒救回來

現在要追究第一間醫院沒做掃瞄導致沒有辦法即時處置出血的症狀,醫院說照醫療常規不會做掃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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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覺得要依個案判斷,畢竟每個病人出現的症狀都不會和教科書上一模一樣
puma272
那就要看這個病患當時的體徵是不是像醫生講的一樣符合常規指示的不需要做掃描這樣
其他就是看個案啦...
mars6056
我記得有力見解好像是認為,醫療常規究竟存不存在、診所和教學級醫院等的醫療常規不一致都是很難認定的問題,所以好像認為應該要漢德公式輔以理性醫師標準(=個案認定)?
就是如果A病徵在醫療實務上很容易感染B部位,那就算A病徵的醫療常規認為不用檢查B,這樣還是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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