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短褲妹注意啊】
鬼島賤民/台灣國/打狗瑞爸
⎝( ̄(∞) ̄)⎠⊿
GlamsZhu
早安
メイルちゃん
有個東西叫做法律保留原則,是因為短褲妹太紅了所以警方才不得不隨口應付媒體,不然中壢車站內還有更多遊民怎不見警方取締呢?

再說先不論選擇行乞的原因為何,但至少能確定就是沒錢沒法子才會去行乞的,你罰他們也沒用啊…
阿彌陀佛|大地無非廣長舌
那募款是否也算違法?所謂的『乞丐』又是如何定義的? 看穿著嗎?還是看是否有坐地上或躺地上? (unsure)
@.tw.
メイルちゃん : 北車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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