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已搬家到海拉魯
@anny089205
Sun, Nov 1, 2020 6:12 PM
心情不好的時候剪甘皮真的很紓壓(
Mr.Zombie
@MrZombie
說
Sun, Nov 1, 2020 6:12 PM
啊...啊...
DR已搬家到海拉魯
@anny089205
Mon, Nov 2, 2020 11:38 AM
廢噗利用,在行政單位跟外交壓力之下,預言一下檢察官會用226-1起訴,殺大馬學生的犯人應該會判死刑,應該不會上訴到三審,最慢二審就會判決確定
DR已搬家到海拉魯
@anny089205
Mon, Nov 2, 2020 11:39 AM
226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26-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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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089205
Mon, Nov 2, 2020 11:41 AM
對啊誰跟你說有司法獨立這件事了當然沒有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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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26-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