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皆娑婆 三千鴉殺浮屠之影
@surname_chikamui
說
Tue, Aug 25, 2020 12:24 PM
Tue, Aug 25, 2020 12:27 PM
26
15
值得吐槽,為什麼不是男方耐不住寂寞偷吃啊
七夕情人節
民法
裁判離婚事由
一年一度的七夕,是分隔星河兩地的牛郎與織女,踏著喜鵲相擁的日子
這段一年只能見一次面的遠距離關係,讓織女再也耐不住寂寞,決定向法院請求跟牛郎裁判離婚......👇
司法院
一年一度的七夕,是分隔星河兩地的牛郎與織女,踏著喜鵲相擁的日子,久違重逢應該是充滿喜悅,但這一天織女又想起了354天等待的恐懼,這段一年只能見一次面的遠距離關係,讓織女再也耐不住寂寞,決定向法院請求跟牛郎裁判離婚。但是......可以因為一年只見一次面,就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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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name_chikamui
說
Tue, Aug 25, 2020 12:26 PM
Tue, Aug 25, 2020 12:26 PM
離婚有兩種,一種是雙方都甘願的
兩願離婚
,只要找好兩位證人,簽署離婚協議書,到戶政機關辦理手續後,就能分道揚鑣,重新開始一個人的生活,不管是八字對沖、星座不合還是牙膏要從屁股擠或中間擠沒有共識等等理由,或是沒有任何理由,都能在雙方協調後,透過「兩願離婚」和平分手;另一種是不甘願、雙方談不攏,只好交由法院定奪的
裁判離婚
,但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法律也規定,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能由法院來判決雙方要不要離婚,只有在符合民法規定的特定事由時,法院才能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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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name_chikamui
說
Tue, Aug 25, 2020 12:26 PM
裁判離婚的事由
有哪些呢?
根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原則上有
10 種法定情況,夫妻之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分別是配偶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自己被配偶或其血親虐待、血親被配偶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之惡疾、重大或不治的精神疾病、生死不明逾 3 年、故意犯罪經判處逾 6 個月有期徒刑確定,這些都是法定可以裁判離婚的事由。
吾皆娑婆 三千鴉殺浮屠之影
@surname_chikam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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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Aug 25, 2020 12:26 PM
但如果只有這 10 個事由才能訴請離婚,修法的速度豈不是遠遠不及於社會變遷的速度,因此立法者也沒那麼笨,在
同條第2項
規定,如果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雖然是前面 10 種法定情況以外,一樣可以請求離婚;除此之外,該條也規定,如果離婚的事由是其中一方必須要負責,這時候只有另一方能夠請求離婚。最高法院並認為,在雙方都有責任時,只有責任較輕之一方,能夠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若雙方責任一樣重,則雙方都能請求。
另外,像是離婚這樣的家事糾紛,依據
家事事件法,提起離婚訴訟後,都必須先經過法院強制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能夠經由法院的判決離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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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name_chikam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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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Aug 25, 2020 12:27 PM
織女可以對牛郎訴請離婚嗎?
雖然我們都知道不該用距離考驗愛情,但這種一年只能見一次面的「遠距離婚姻」,並不在上述可以訴請裁判離婚的 10 種狀況之中。但因為
民法第1001條
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最高法院即認為,如果夫妻的一方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並勝訴確定後,另一方仍不履行同居義務,而且沒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可以構成離婚事由。不過,牛郎和織女是因為玉皇大帝的命令才分隔兩地,或許可以認為是因為「正當理由」才不能同居,而且雙方也沒有要遺棄對方的意思,因此可能還是不符合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吾皆娑婆 三千鴉殺浮屠之影
@surname_chikam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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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Aug 25, 2020 12:27 PM
不過當初牛郎若是用偷走織女衣服,來威脅織女跟他結婚的話,織女可以主張
民法第997條
,因為是受到牛郎的脅迫而結婚,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段婚姻。
七夕情人節
民法
裁判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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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情人節 民法 裁判離婚事由
一年一度的七夕,是分隔星河兩地的牛郎與織女,踏著喜鵲相擁的日子
這段一年只能見一次面的遠距離關係,讓織女再也耐不住寂寞,決定向法院請求跟牛郎裁判離婚......👇
根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原則上有 10 種法定情況,夫妻之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分別是配偶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自己被配偶或其血親虐待、血親被配偶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不治之惡疾、重大或不治的精神疾病、生死不明逾 3 年、故意犯罪經判處逾 6 個月有期徒刑確定,這些都是法定可以裁判離婚的事由。
另外,像是離婚這樣的家事糾紛,依據 家事事件法,提起離婚訴訟後,都必須先經過法院強制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能夠經由法院的判決離婚喔!
雖然我們都知道不該用距離考驗愛情,但這種一年只能見一次面的「遠距離婚姻」,並不在上述可以訴請裁判離婚的 10 種狀況之中。但因為 民法第1001條 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最高法院即認為,如果夫妻的一方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並勝訴確定後,另一方仍不履行同居義務,而且沒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可以構成離婚事由。不過,牛郎和織女是因為玉皇大帝的命令才分隔兩地,或許可以認為是因為「正當理由」才不能同居,而且雙方也沒有要遺棄對方的意思,因此可能還是不符合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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