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ಠ_ಠ - 朋友今天在CWT的鬼滅攤上買了本子 沒有標明CP、試閱也看不出來CP 朋友還是買了,然後就逆...
算基於好奇提出的問題,各位覺得這種狀況應該算是債務不履行還是無過失責任?還是能夠主張是物之瑕疵?
補充:原噗內沒有人要提告,只是我覺得這是個有趣的問題想拉出來問大家的看法而已
lord5518
原來從要cwt管>燒書退款進化到要吉了喔?
whale4095
民法上物之瑕疵⋯⋯?
udon5274
我覺得不用那麼嚴重,私下強硬一點處理就可以了。
ಠ_ಠ
lord5518: 沒有啦,下面有旅人問這算不算物之瑕疵,我覺得不算,但應該是債務不履行還是無過失責任看不太出來。債務不履行的話有個問題是當事人還是拿到了一本本子,無過失責任的話也滿怪的
ಠ_ಠ
udon5274: 原噗內沒有人要提告喔,我把說明補在噗首了,謝謝你。
ಠ_ಠ
whale4095: 瑕疵必須要減損物的價值,但逆CP好像不能算是有減損物的價值?
sugar8304
債務不履行沒辦法,當下的買賣契約內容只能判定為:買方要買這個本子,賣方要賣這個本子。
買方拿到本子的當下契約就履行完畢了。
ಠ_ಠ
sugar8304: 姆,所以還是要往物之瑕疵來討論會比較好嗎?
sugar8304
ಠ_ಠ: 物之瑕疵應該還是不行,就像你說的逆CP不能當作減損物之瑕疵。
物之瑕疵比較像是印製出現污漬導致無法閱讀這種。
sake9746
契約上必要之點不一致(喂
wizard3310
感覺是不違法,但是觀感不佳,除了告知親友避雷之外也沒辦法做什麼。
ಠ_ಠ
sugar8304: sake9746: wizard3310: 吃飯吃到一半想到,如果從習慣或者習慣法來看有沒有解?假設是原告律師的話,這樣主張的可能性
cream5817
不違法啊
ಠ_ಠ
畢竟同人場一般而言都會表示出原二創、BL、GL、BG跟CP,這樣算是這個領域內的人公認有規範效力還是單純的習慣
sugar8304
我個人覺得比較接近的是公平交易法21條引人錯誤的部分,但這個很難判定,而且他的同人誌中心確實有標示CP,我不太確定要怎麼算
sugar8304
習慣法不能這樣算,而且這個只能單純算習慣
ಠ_ಠ
sugar8304: 從討論看起來現場攤位應該是沒有標示的(吧)這樣會不會有點類似食品把內含蛋奶堅果等過敏物質標示得很小的狀況?
sugar8304
而且習慣法要一般人確信有法律效果,這裡的一般人要包含圈外人。
ಠ_ಠ
姆那確實是習慣
cream5817
過敏成分是法律規定要標的,應該不能這樣類比
ಠ_ಠ
cream5817: 在有規範需要標示以前,大多都用什麼方法處理這類的案子呀?
sugar8304
對的,這種心理上的過敏不能類比到食物的過敏。
sake9746
公平交易法要到影響交易秩序,一本本子而已不到這麼威猛吧XD
sugar8304
也是啦吼
所以說這個基本上無法可管
miso8510
如果真的有疑慮,可以打消費者保護專線去諮詢
之前也有遇到一些小糾紛(付急件的錢卻晚到),打了專線,最後不但拿到商品還全額退費
duck6336
python1239: 其實很多證據都能看出不是外國人只是他自演。還是你想假設是外國人的情況?
miso8510
python1239: 他不是外國人吧
toast6480
能不能主張民法第88條的意思表示錯誤?把意思表示撤銷,然後解除買賣契約?
corn5408
覺得都不算
olive5786
最有可能的是88,但不知道雙方當初交易的情形如何,不好說
miso8510
後記明顯有誤導的故意性
butter8834
快去告 這樣鬧跟巴哈被罵兩句就哭哭要告人的屁孩沒兩樣= =
lion5199
怎又有人看不懂中文
ಠ_ಠ
butter8834: 你484以為在座討論的沒有法律人啊
whale4095
這人是在巴哈被告過嗎⋯⋯我們這邊有法律人,可以直接諮詢啊(笑
sake9746
在座討論ㄉ不都是讀法律的嗎
toast6480
butter8834: 你有看噗首嗎?大家純討論而已誰要告了啊 至少屁孩還看得懂中文好嗎
udon5274
又有閱讀能力差的來了
ಠ_ಠ
python1239: 我想畢竟網路ip是調得到的,應該不至於會無法起訴
ಠ_ಠ
toast6480: 如果單純就交易內容來說,感覺也不太像是意思表示錯誤,因為確實是以200元價金買到了一本本子 而且如果以交易安全的角度而言,一般應該也不會允許以內容不如預期來解除契約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