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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想要開一噗非戰討論通姦除罪化的
但是下面好多噗都開起來了
不過要討論的旅人也可以進來
pitaya464
你要先點火才會燒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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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taya464: 那我只好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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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噗主是反對通姦除罪化的
但是後來接觸到法律還有跟老師討論過後
立場反而有逆轉的情況

以前覺得通姦就是要接受懲罰
不然另外一半怎麼辦
但是老師引用的除罪化國家的想法說
結婚應該是雙方有責
一個人的出軌不是一個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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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也滿有道理的
噗主原本只以被綠的那方應該有權收到賠償或是給予對方制裁而已
沒有特別想到這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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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為了某些原因可能不願與伴侶離婚
如果在有暴力的情形下
被家暴的人逃走和他人產生關係
反而家暴者還能提告
實屬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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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自己對於通姦除罪化其實非常片面以及不了解
民法的損害賠償其實也有賦予被綠的一放提出賠償的權利
跟我原本想的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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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se7444: 謝謝提供相關內容!
其實覺得很多人都不太了解這塊
包括噗主身邊的同學也是
duck3201
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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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se7444: 真的次很開心
噗主其實是不久前才發現這個問題的
釐清觀念之後真的覺得當初錯誤的想法很多
而且很值得拿出來在華人社會的體制下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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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噗主必須說
噗主指的雙方有責的責不是罪責的責
發現其實很多人聽到有責就會爆起然後崩潰覺得在檢討受害者

噗主覺得雙方有責是因為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情
當然在婚姻存續中都有維持婚姻的責任
是一個比較中性(?)詞的概念
而不是丈夫/妻子出軌是因為妻子/丈夫不好

當然如果有旅人意見相左想討論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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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原諒噗主手殘還沒有噗幣
cow9334
比起噗主的立場我反而是覺得
現在通姦罪的案件大多一開始是告出軌跟第三者,然後就因為各種原因只剩下告第三者了,這根本不公平,出軌又不是一個人的事,而且婚姻本來就是民法契約回到民法合情合理,反正多數的結果或是想要的結果都是金錢賠償與離婚,那何必動用到刑法呢
jaguar5679
其實看不太懂噗主解釋雙方有責的意思,不依舊是在說一方外遇另一方也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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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w9334: 同意!
回歸結果其實民法上就可以解決
並且實務上實行的結果也頗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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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guar5679: 其實噗主想說的是兩個人都要有“面對”婚姻的責任
但是對方的出軌可能只是源自於對方的不忠(?)
想到最後噗主也有點繞
這樣看起來是不是不太適合用雙方有責來詮釋自己的論點哇
tako6834
如果要說一方外遇另一方也有責任,必須明確不同個案的狀況,不然很容易變成譴責被外遇的配偶哦
比如家暴或施虐者告受害者通姦,性侵加害人妻子告性侵被害人

我支持除罪化是因為通姦罪的但書讓原配往往只告第三者卻不告配偶,出軌不是個人行為,為什麼只懲罰第三者?
這樣根本無助於喝止配偶再犯,更不可能維護家庭,反而助長配偶外遇惡習(根本不會罰到他身上),無法達成立法目的的法條根本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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