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狼@魔法光美....真的好強
鑑定醫師到法院時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已喪失辨識能力。
睡狼@魔法光美....真的好強
所以停藥發病做事就可以判無罪嗎
睡狼@魔法光美....真的好強
不是要質疑法官跟醫生,因為如果當下有問題的話情有可原
但停藥這是自主或是家人?的可以意識到的行為吧
那就不是過失而是故意了啊
mister KUSO
因為主要是犯罪當下有無自主能力
顯然醫師跟法官都不認為
睡狼@魔法光美....真的好強
mister KUSO : 可是那個當下是由前面的因果堆積起來的啊
睡狼@魔法光美....真的好強
我對於衡量當下精神狀況可以予以減刑這點沒意見
可是如果上面粗體那段屬實
我就覺得要針對這點下去?深入討論?
貴貴🐻火齣紫擠
故意與否就是關連到19條第三項
所以提出來討論是檢察官的工作
睡狼@魔法光美....真的好強
貴貴🐻火齣紫擠 : 謝貴貴
不過19條第三項是寫行為時
所以我講的停藥可能不包含在這裏面的意思嗎
梅雨☂
如果要討論停藥跟行為是否有關連的話
感覺得看能不能成立原因自由行為(?)
睡狼@魔法光美....真的好強
梅雨☂ : 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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