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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四行政院事件,一審部分被告有罪,今天高院宣判,無罪的被告幾乎全數改判有罪。
一審有罪的被告本次判決後已經不得上訴。
三二四事件六週年網站「陪你走下去」:
陪你走下去—324行政院驅離事件六週年

司改會聲明:
「323佔領行政院」辯護案二審宣判:1人無罪、16人有罪
六年前,血腥鎮壓之後,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公開表示:「台灣是個民主國家,我們只有拍肩、抬離,沒有血腥鎮壓。」
六年後,中華民國法院判決當時身在行政院內的行動者有罪。
我沒有更多話可說。
人民與政府的關係,永遠都是秋霜烈日。身為民主國家的政府,永遠都要戒慎恐懼。身為民主國家的人民,永遠都要睜亮眼睛。
三一八 三二四 國家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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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噗首圖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Facebook
天光已現 | pee
法官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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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在其他討論噗下面的內容,拿回來講一下:有的新聞說這個判決「全案仍可上訴」可能引起誤解,針對「一審判有罪、二審維持有罪」的人,已經不能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規定)。
但針對「一審無罪、二審被改判有罪」的被告,為了確保至少一次的救濟權利(兩公約與大法官解釋意旨),所以例外可上訴。
本件個別被告可上訴與否,噗首司改會聲明文下方有整理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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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樺
恰巧就在三二四行動者被判有罪的今天,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發了這篇聲明譴責運動者,說「希望正義不是不來」。
只好再引一次江宜樺前院長 2005 年的名言:
如果一個體系聲稱自己是民主體制,但是它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那個抗議正當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的程度成正比。」
(「抗議、暴力與民主政治」座談會,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2005 年 3 月,頁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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