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甄Panay►燈下黑
阿美族的自由婚姻:離婚篇
可以先閱讀前篇:阿美族的婚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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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要:
以前阿美族主流來說都是男方去女方家,至於入贅什麼的,是因為漢人的觀念這樣說,對阿美族來說,男方就同等「嫁給」女方,因為「入贅」這詞在原住民年輕人心中,感覺是特意貶低男方,因此我們都寧可中文說「結婚」,也絕對不講「入贅」,至今還是有願意去女方家的男性們,長輩們也樂於看到這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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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宣衛在《阿美族》(2004:41-47)提到阿美族主要採取一夫一妻制度,而且能夠有離婚的行為,大約有幾種狀況:
1、通姦罪
 如果其中一方發生通姦罪時,在證據確鑿的情形下,便可以要求離婚,並且外遇的那方必須有賠償,一頭牛或其他物品。
2、殺人罪
 殺死人或刺傷人、毆打人等事件,無論如何這樣的行為都會被認為不能容忍的,甚至會給家裡帶來厄運。
3、分居
 不管任何理由,只要夫妻兩人選擇分開居住(男方離開妻子家),時間於半年或一年後,就可以視為婚姻無效,不過在此期間雙方還是夫妻關係,不可有外遇的行為。
4、治邪
 例如多年無法懷孕,或夫妻雙方有誰體弱多病等,任何被認為不詳的情況也會造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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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離婚後還是可以再婚的,阿美族社會十分的開明,唯一要注意的是已婚之人必須懂得避嫌,還有不可有背叛婚姻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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