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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法案」全名為「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案」(Taiwan Allie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and Enhancement Initiative Act,依全名起首字母簡稱為TAIPEI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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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法案」4日於聯邦眾議院以415票贊成、0票反對的壓倒性票數通過後,11日聯邦參議院也以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方式通過,並於18日送交白宮。法案在川普於今天正式簽署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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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繼「台灣旅行法」(Taiwan Travel Act)於2018年3月生效後,另一個以「台灣」為名的法案正式成為美國國內法。另一項以台灣為名的法案「台灣保證法」(Taiwan Assurance Act of 2019)則已在眾院院會通過,正在等候參議院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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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旨在透過美國對於臺灣擁有外交關係的世界各國採取實質行動,以支持並確立臺灣在國際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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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旅行法》(英語:Taiwan Travel Act),是一部美國法律,法案分別由美國眾議院及美國參議院於2016年9月提出、2017年1月及5月重新提出,在獲得參眾兩院通過後並由總統川普於2018年3月16日簽署生效[2],旨在促進臺灣與美國間的高層級交流。此法是續《臺灣關係法》後,另一部現行與臺灣相關的美國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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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美國與臺灣間所有層級互訪與其他目的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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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關係法》(英語:Taiwan Relations Act,縮寫為TRA;中國大陸稱為《與台灣關係法》,香港、馬新稱為《臺灣關係法》)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後,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生效,以規範往後的美國與臺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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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在美國和中華民國斷交後,由美國國會兩院通過,1979年由吉米·卡特總統簽署。國會否決了國務院提出的草案,取而代之的是自1979年以來一直有效的措辭。卡特政府簽署了《臺灣關係法》,以維護商業、文化,以及通過非官方關係建立起來的其他關係,根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成立一個非營利法人,即美國在台協會(AIT)——無官方政府代表,無正式外交關係。[6]該法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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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台協會(英語: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縮寫為AIT),是美國國務院依據《臺灣關係法》及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所設置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此機構成立的背景是為了因應美國與臺灣治理當局(1979年1月1日前,美方以其正式名稱中華民國稱之)外交關係終止以及美國政府的一個中國政策等因素。該協會雖然屬於民間團體性質,但是臺北辦事處則實質辦理相當於美國大使館的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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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斷交後的台美關係,好難念啊~~~
yyqclio
昏頭轉向
把你們好好收在心裡•典
國中生也要念台美關係喔?我以為我們大學本科生才要念
yyqclio
國中只有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台美斷交,
yyqclio
台灣關係法,
yyqclio
就沒有了
yyqclio
可是多讀書,才不會講錯,
yyqclio
雖然學生分不出差別
把你們好好收在心裡•典
我覺得真的越晚出生要學的東西越多餒,好麻煩。台美關係法我國中才不可能有,就算高中廢國立編譯館第一屆也不可能有
yyqclio
學多不代表學深,
yyqclio
可是學淺還不講錯,結果還是必須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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