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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地方政府是主管機關,但是台中市府防疫不力反倒推卸責任,誣指說中央沒有法則。明明就有。
林謅罵律師

傳染病防治第2條:「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台中市府就是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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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第1項第2款:「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二、地方主管機關:(二)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流行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演習、分級動員、訓練、防疫藥品、器材、防護裝備之儲備及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 台中市府的職責包括監視、#通報、#調查

第16條第1、2項:「地方主管機關於轄區發生流行疫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動員所屬各相關機關(構)及人員採行必要之措施,並迅速將結果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前項情形,地方主管機關除應本諸權責採行適當之防治措施外...」#台中市府在有發生疫情之虞時必須採取必要適當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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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民眾有發生傳染病之虞時應配合主管機關檢查等措施

第37條第1項:「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台中市府可以限制疑似傳染病病人出入特定場所

第43條第1項:「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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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眾不配合檢查、防疫、檢疫等,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台中市府可以處3千至1萬5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且按次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如果民眾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命限制搭乘大眾運輸或限制出入特定場所的措施,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可以處6萬到3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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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馬英九故意唱反調亂搞的記憶又回來了呢,國民黨去死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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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 - 1922防疫達人

重要資訊請協助轉發 台中 有關近日網傳中部一名自中國武漢地區返國之男性並未自我隔離且四處活動,引發各界關注。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已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前往該男性家中,並已宣讀居家檢疫通知書內容及完成簽收後,#即刻對該男性實施居家檢疫隔離措施。

指揮中心強調:#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 ,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同法第69條處新臺幣1萬至15萬元不等罰鍰;若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者,#將進行強制隔離 ,若 失去聯繫則將公布其姓名 ,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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