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
1. 在此之前,發生什麼事你們自己最清楚,我認為最基本先估狗再來問我會比較好,我對伸手牌是什麼態度大家應該都很清楚。
2.我無從得知事情過程全貌,錄影照片都沒看過,只有片面之詞,當事人哪個不是說自己沒做錯事,問之前好歹也提供足夠資訊,不是打電話講句話或是拍張調解通知單給我我就會通靈,各行各業都一樣。
3.我可以提供你法條,你自己大概判斷你們的情況是有沒有責任再決定要不要去調解
但基本上都被發通知單了沒到大概就是上法院
你自己覺得你沒錯或是實際上你真的沒錯都不妨礙別人告你。
覺得自己無辜的話建議是去調解現場看到底是在幹嘛,頂多就調解不成立。
4. 電話一通第一句就是你要不要去調解
maybe我看起來像閒閒沒事幹的廉價勞工
真的很棒
5. 不要把對他人的不滿作用在我身上,我已經在有限的資訊下給了建議。
氣死
Mr.Zombie
啊...啊...
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1條 112條
路✑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
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
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 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路✑
第 112 條 一到四款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路✑
第 112 條 五到十二款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
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停於路邊之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
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路✑
第 112 條 十三到十五款
路✑
十三、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四、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路✑
第112條 第二項
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
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路✑
不是只有不是紅線就可以停車,估狗看法條,看案例,感恩。
(我連實際狀況長怎樣都不知道連比較案例都做不到)
路✑
調解委員也資質參差不齊,有時候只是想要達成調解一直砍價,連案件過程都不明不白,不關心當事人最在乎的責任歸屬,所以去那裡就是看現場走向,調解委員有要認真走案件,就好好參與,沒有就看看情況,調解不成,走民事訴訟。
路✑
上法院沒什麼可怕的,事情就是發生了,就好好解決,不要愛理不理愛看不看,到時候自己權益損失不要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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