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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ood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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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需要改進的事項
《台北法案》第三節「支持台灣加強印-太區域及全世界國家的官方外交關係及非官方夥伴關係。」因為台灣承續ROC,有這些國家的外交關係,可表示台灣國格的行事結果。《台北法案》第四節提出要適當的倡導台灣能成為國家地位並非必要條件,而美國參與其中的國際組織的會員及觀察員的地位。這第四節顯示除美國外,台灣要成為國際認可的國家取代ROC的地位仍有許多需要改進的事項,此因蒙特維多公約僅為美國及十幾個中南美洲國家所簽署,其他國不一定認可。美國一中一台的政策以台灣取代ROC,然而中國黨(1949-1950)捧著ROC這塊招牌流亡台灣,結合統派急欲與中國合併形成一國兩制之局,但解嚴至今只不到兩成的台灣住民支持統一。台灣當局需要改進的事項主要在於正名制憲,並且讓台灣住民及國際知道台灣是可以取代ROC名義的國家。
台灣國Dolp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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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 : 照理說失敗就要檢討然後了解改進,不是一直這樣玩
「台灣是一個國家」連署 英政府回應了 | 國際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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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Dolphin : 構成國家的要件
《台北法案》的第二節 (a)國會見解 (3)台灣是一個兩千三百萬人自由、民主、繁榮的國家(nation),並且是全世界和平與穩定的重要貢獻者。美國取代ROC將Taiwan以國家看待,這有無違反國際法或慣例?參考(193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規定的國家構成的條件包括:1.「長住的居民」、2.「定界的領域」、3.「政府」、4.「(自)主權」或「有資格與他國締結關係或協約」。第4條件強調沒有自主權就沒有資格與他國締結關係或協約,許多人誤解為「邦交國」,但邦交國是因符合四項條件後,進行建交才會存在。台灣符合四項條件,即使沒有邦交國,仍符合構成國家的四要件,即台灣有國格。現在台灣承續ROC的15個邦國,有朝一日若台灣失去所有的邦交國,依蒙特維多公約,仍然可視為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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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在1949就承認PRC,ROC(1950)與英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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