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叔小海‧Θώθ
動手打人的罪責,比動口罵人來得輕微?監察院接獲一名林姓男子的陳情,三年前他為了找朋友,在新店街道臨時停車,擋到攤商做生意,不料雙方起口角,攤商沈姓男子還對林姓男子動手、架拐子,林先生眼球受傷、報警,並嗆聲「如果你先離開就是龜兒子」等不雅字眼。事後兩人互告到法院,攤商犯下傷害罪,被處拘役10天,但林先生公然侮辱罪成立,被處拘役30天。

監察委員認為,個人意見表達、發洩情緒、謾罵,終究還是屬於言論自由,應該受到憲法保障,因此調查報告出爐後,特別舉行記者會談論此陳情案,主張公然侮辱罪規定不合比例原則,有違憲的疑義。

監委指出,像是稱呼人「許純美」、房東「張淑晶」,也都曾被告過公然侮辱,然而法官只能依自己的主觀,來判定對錯,侮辱範圍涉及廣泛,所以也呼籲「妨害名譽犯罪」應該除罪化,此案將移請院會討論。
掰噗~
(brokenheart)
Mr.Zombie
啊...啊...
機器狼🐺萌新機器毛
經理好!請問機器狼可以加薪嗎汪 (`・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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