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
趁最近催淚彈正夯(唉)來講一個不久前才再度浮現的事,雖然對業內來說是常識。

催淚彈這名稱其實就是個誤導:那些刺激性氣體本身就是化學武器或其類似物。所以或許可以說:以維持治安跟鎮暴為名施用催淚彈,就是政府對人民施用戰爭手段。至於為什麼有這種出口後轉內銷的事?之前已經有不少研究把美國這段軍事工業行銷(並擴散到其他地)的歷史整理出來。下面這篇文章算是簡述。至於稍微抽象一點,討論戰爭手段轉內銷的一般現象就更不用說了,不管是刑事學/警察學研究或 Foucauldian 都講很多。

我自己主張是正直的政治家在看到這類事務後應該立法直接禁止警察使用催淚彈。這種東西放在所謂「非致命武器」的誤導分類根本只是讓這謊言更慘不忍睹。

The Paradox of Tear Gas
石川空室
不過同樣的主張,是否也可推導至其他鎮暴武器上?或者你的意思就是比照國際戰爭的「慣例」(戰爭法我覺得是個充滿荒謬的名詞),對於 ABC 應該要特別嚴格的杜絕?
WK
石川空室 :
1. 戰爭法其實沒那麼荒謬,一言難盡。
2. 但我的想法確實接近後者:所有戰爭法禁止,跟不確定、大範圍的武器都應該在國內「治安維持」的場合所禁止,即使在戒嚴狀態亦然。
WK
修改了一下連結,放上一篇比較長但完整的文章。原本連結在這,噗首放不下:

Tear gas has been banned in warfare. Why do police s...
狼狗傑
石川空室 : 看到「戰爭法是個充滿荒謬的名詞」最近吸施密特吸到快瘋掉的我也忍不住來班門弄斧,雖然樓上威虎哥表達出重點了,我還是補充一下拙見:
1.卡爾.施密特,以及對國內政治問題與他不同立場的賽巴斯提安.哈夫納(前者贊成宣告危害國家的政黨非法,後者反對且曾為此參加遊行)均表示:戰爭法是用來規範戰爭必要的藩籬,儘管實踐上各國仍不免有所違反,它依舊有存在必要;直接宣告戰爭為非法在他們眼裡才是荒謬的。
2.施密特將國家壟斷並可決定對外戰爭的政治(Politik)與國家內部的治安(Polizei)嚴格區分開來,並表示前者高於後者,以前者甚至甚於前者的手段處理後者,無異於內戰,甚至類似美國對印第安人進行過的滅絕清洗行為。
石川空室
嗯嗯我再研究看看,應該說這個詞彙對非專業人士(我)來說直覺上真的是很難接受
狼狗傑
石川空室 : 其實部隊上武裝衝突法課程時官兵也都是眼神死就是了
戰鬥的鮪魚先生
阿岡本的Stasis有談論到一小部分類似的問題
WK
對啊,就是我們深愛ㄉ(?)Schmitt - Foucault - Agamben triplet 講很多的。當然這會要看在不同時代跟場合怎麼看待「戰爭」、「法」跟「戰爭法」這幾個概念(探討這主題但先不細究法釋義學的東西,我記得中文文獻裡《戰爭與社會》裡面有幾篇文章有順著 Foucault 去考察吧)。但總之確實把戰爭視為無秩序規範的場合會有一點問題跟不實際。確實戰爭的國際法實然上未必隨時隨地被完全遵守,不過有群愛面子會在意守不守規範(然後想辦法在應付規範時也小小鑽漏洞跟討價)的政治實體還是比較好,勝過完全試規範跟承諾於無物的。
狼狗傑
@pk2 - [轉貼]顏聖紘老師:請各位幫忙連署,阻止漁業署這個荒唐的政策。 簡單講給大家聽,白帶魚是一...

其實我還有點想到這個白帶魚送中爭議就是:在環保人士與生物學專家看來,立白帶魚送中辦法草案就是荒謬絕倫;然而立這個辦法草案就是要為行之有年的白帶魚送中行為立上藩籬(
聽雨煙塵的瀟湘
狼狗傑 : 畢竟他們希望的是全面禁止而非逐步緊縮;後者會對合法性與合理性背書。
狼狗傑
催淚彈進化史:全球警權軍事化背後,誰是數錢的大贏家?|端傳媒 Initium Media

很驚訝地發現端傳媒也有催淚彈中文報導--雖然看全文要登入付費,但預覽文字頗為清楚地交代『不管是英文的「Tear Gas」還是中文的「催淚彈」,都從概念上模糊了其殺傷力』「警權擴大和軍事化」「使用槍管和氣罐釋放的催淚瓦斯……警察鎮暴的標配。弔詭的是,早在1925年,《日內瓦公約》就已經明令禁止催淚彈等化學毒氣在戰場上使用」「催淚彈使用領域的倒置」「催淚彈被當作非致命武器,歷史上因為催淚彈致殘甚至死亡的人數卻不在少數。催淚彈的殺傷力不僅在化學物質本身造成的流淚、灼燒和噁心,還在於不正確使用時造成的其他破壞,包括通風不暢導致的窒息,和容器襲擊造成的腦震盪」。
狼狗傑
連中文維基「催淚彈」條目都提及其殺傷力、禁止在戰場上使用但各政府用來驅散示威平民「合法」的「不合邏輯」,還有美帝相關產業體系的建立--最後一點對美帝濃墨重彩譴責而在觸及雨傘革命與反送中時完全不提中國責任反而都推託是英國賣的催淚彈,非常體現中國統戰對維基中文的滲透(
狼狗傑
剛才依賴「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針對「催淚彈」無結果,「催淚」僅一筆釋字第 669 號(民國98年檢討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有關空氣槍之規定)提及「瓦斯槍為發射催淚瓦斯彈之特殊槍械」但與警察是否可使用催淚彈完全無關。集會遊行法提及警察「維持秩序」「制止或命令解散」也沒明文規定可不可用催淚彈,只在第26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光是催淚彈的殺傷力與這條的「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在當今臺灣若發生集會遊行中警方使用催淚彈之後就有得吵。至少就上述搜尋結果可以肯定,連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對催淚彈都沒明確律定。
狼狗傑
沒明定也沒禁止。
但我們的中華民國警察確實有使用催淚瓦斯的紀錄:
「68年12月10日晚上,遊行隊伍被鎮暴警察包圍,警察開始噴射催淚瓦斯,令現場失去控制,爆發嚴重衝突。事件發生後,軍警情治人員展開全島同步的大逮捕行動,陸續追捕黨外人士。(美麗島事件)」(民國102年下學期林園高中期中考社會科考題)
然後2014年香港佔中運動期間我們當時的警政署長王卓鈞表示,警察確實有配備瓦斯槍,但多年沒有使用,目前處於封存狀況,為維護民眾對警方印象,「從來沒有考慮到在處理群眾活動時使用瓦斯配備」。
港警出動催淚瓦斯趕人 王卓鈞:台灣從未考慮使用 | ETtoday新聞雲

真是令人感動
狼狗傑
不過最令人感動ㄉ還是已故的蔣宋美齡女士針對催淚瓦斯的言論,簡直與噗首提及「正直的政治家」有著天壤之別:
「我要提一提在美麗島事件時,我們的警員與安全人員的可敬行為。警察們遭被收買的流氓護罵與投石擊傷,以及這些流氓惡棍乘機破壞社會繁榮與安全。我建議各位好國民不妨看看民主的法國機動警察與民主的美國城鎮警察,是如何在以催淚瓦斯、震傷彈、警棍與夜勤棍處理暴動與暴民的影片,那些和我們警察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相比對,真不啻霄壤之別。」

原來藍教名嘴們最喜歡提及的美帝警察鎮暴是如此一脈相傳。
謎之女/四趴.宗教退散
狼狗傑 : ...老實說,這就是黨國下的警察跟特警必須要""除垢""的原因
Pyrogen
所謂非致命武器,其實只是讓殺人效率低的武器聽起來像樂高玩具一樣的技巧
狼狗傑
Pyrogen : 樂高不小心踩到真的會受傷耶
靠我看到更好笑ㄉ東西:
只要有心,樂高也能變成壞男孩的致命武器

我都不知道該不該笑……好像有點地獄。
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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