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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5月20日後不容許新增未登記工廠,否則地方政府將可停水、停電並拆除;若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水、停電。至於105月5月19日前的既有未登記工廠,屬中高污染的工廠,將輔導遷廠、關廠或轉型。

農地上的低污染零星工廠,則要在修法後2年內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繳交「納管輔導金」,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須在2年內改善完成,若有正當理由未能改善者,得申請展延;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要在修法後10年內完成改善,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否則其工廠改善計畫將失效。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只能依現況使用,不得變更事業主體,也不得變更負責人、不得轉供他人,不得擴充廠房、增加產業類別等。違者經濟部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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