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次次の問題は山山山本さん
@JTM01
Fri, Apr 19, 2019 12:27 PM
第四十二條 第一類指定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輸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一、供特區加工、修理、檢驗、測詴、儲存之貨物。
二、運往該特區外辦理委外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之貨物。
前項物品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辦理報廢或經加工成為依法得准許輸入之物品,得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外,應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內復運回特區或全數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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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特區加工、修理、檢驗、測詴、儲存之貨物。
二、運往該特區外辦理委外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之貨物。
前項物品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辦理報廢或經加工成為依法得准許輸入之物品,得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外,應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期限內復運回特區或全數外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