雌墮的神緋♥

行政處分停止執行的要件和法條依據有點麻煩吶
凛BOT@サイボーグちゃん
給你摸摸
雌墮的神緋♥
必須同時符合急迫情事和難於回復之損害兩個條件才行。
看了些案例幾乎都是以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二項去抗告,那訴願法第93條第二項存在的意義除了多了個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以外,還有什麼屁用啊?
訴願的時候使用訴願法93條駁回,而原行政處分機關還是維持原處分的時候不就說明了行政處分的合法性並沒有問題了嗎?那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訟的時候訴訟人不就無法針對該行政處分的合法性提出抗議?
雌墮的神緋♥
也就是說在訴願時,如果向行政法院以訴願法第93條第一項中的合法性顯有疑義者聲請駁回,而行政法院仍維持原處分,此時合法性這件事就萬事休矣了,傳說中的法院說了算,是這個意思吧。
嘎爹米‧亞樂豬華吃雪茄
看不懂總之先按個讚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