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hahaha
[天一、出版、言論自由]
 
二審法庭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審判直播: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 (2018)皖02刑终362号,Flash技術。
 
兩則節錄影片:天一案二审 排版设计者最终陈述天一案二审 天一庭审最终陈述
  
(法庭審理過程直播不知道是好還是不好……聽了15分鐘還在朗讀階段)
leahahaha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有這種規定ㄇ?
lcl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條自白供出上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全國法規資料庫
lcl
在全國法規查了下,特別法這樣的規定不少
Athi已經是吃過吉古拉的人
公平交易法35條也有類似的規定(應該就是俗稱的污點證人?)
leahahaha
連公平交易法都有這樣的規定⋯⋯

不知道刑法學是怎麼看待這樣的告密抓耙仔條文(隱約覺得哪裡不對卻也說不出違反了什麼),也想知道統計數據會透露出什麼訊息。如果條文這樣的規定方式導致破案率大增,那應該多多推廣才是,但事實是如此嗎?
leahahaha
北科大這則新聞前幾天看過⋯⋯
看完覺得「如果是真的」,那確實冤枉。也就是讀者的第一印象已經被污染,看到這樣的報導,還是會對受訪者起疑竇,無法完全相信片面之詞,不管受訪者是否確實是清白的。
lcl
北科大那個案子,許玉秀、民間司改會、冤獄協會都出來聲援,感覺可信,確實還是會有那種感覺(像以前的說法:如果你們沒關係,為什麼要指認你)。嘉義市議員的案子,人都自殺了,也許在判斷是冤枉或畏罪的心證會有差別吧
汙點證人證詞矛盾,教授背上貪汙前科~王隆昌再審與非常上訴遞狀記者會
leaha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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