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修煉係金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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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院見解可以作為釋憲標的,我認為完全是干涉審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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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見解說白了就是法官的心證,法律、判例都是死的,如何將其適用在個案中就是法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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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審法中人民可以對最終審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判例聲請釋憲,在於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所以當人民現在的行為被不符現今價值的法律或判例否定,該修正的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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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法官依法作出的見解即對法律的解釋及套用在個案中的心證可以釋憲,這讓法官沒有依照個案解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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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會覺得法律應該要有一個統一的解釋以減少裁判的射倖性,但正因為是人,各有自己的苦衷,態度、語氣影響著法官的判斷,當出現個案的釋憲,就再也沒有別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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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覺得這跟大法庭制度,怎麼說呢,算一體?畢竟之後有大法庭統一的法律見解,裁判上不大可能出現歧異,憲法法庭是要解決大法庭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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