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Thu, Dec 13, 2018 9:05 AM
Thu, Dec 13, 2018 9:05 AM
74
46
公投法
中選會
中選會修公投法 人權不得公投
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今天(13日)表示,修法共有七大重點,包括:
拉長公投準備期
、
鬆綁公投「應」綁大選的規定
、
縮短公投主文字數
、
人權議題不得公投
、
成案連署提出以一次為限
等。
陳朝建強調,將以最快的速度提出修法草案。
嗯,上面只有5條,再查一下另外2條是什麼~
中選會:公投法修正草案 最快速度提出 | 政治 | 中央社 CNA
掰噗~
@baipu
好奇
Thu, Dec 13, 2018 9:05 AM
是嗎?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Thu, Dec 13, 2018 9:06 AM
公投狀況多!中選會提七大修法方向:延長公告、排除剝奪人權之公投-風傳媒
喔喔,風有寫出7條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Thu, Dec 13, 2018 9:06 AM
第一,延長公投案公告成立後應舉行公民投票之期間,由公投票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修正為「3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投票,以利民眾知悉公投內容,以及主管機關規劃投開票作業。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Thu, Dec 13, 2018 9:06 AM
第二,公投與選舉同日舉行之彈性。有將現行法規定公投案「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修正為「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之必要。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Thu, Dec 13, 2018 9:07 AM
Thu, Dec 13, 2018 9:07 AM
第三,減少公民投票案主文字數,擬修正公投案主文字數以不超過30字為限。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Thu, Dec 13, 2018 9:07 AM
第四,強化提案人名冊真實性。為防止提案人名冊有冒名盜用(如已死亡者連署)之偽造情事,你增列提案人名冊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Thu, Dec 13, 2018 9:07 AM
第五,連署人名冊應一次提出。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Thu, Dec 13, 2018 9:07 AM
第六,投票日不得從事公投宣傳活動。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Thu, Dec 13, 2018 9:07 AM
第七,排除限制或剝奪基本人權之公投事項。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Thu, Dec 13, 2018 9:07 AM
-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36 AM
姑且先把這幾條當作真的是中選會準備提出的修正案好了,那個第四點,應該不是提高連署的難度...這對想造假的人根本沒效。
重點是中選會發給戶政事務所查兌資料的時候遇到死亡連署,中選會能不能對領銜人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這部分沒有修法連動,某人犯法告不動啊。要由檢察官主動提出? 還是由中選會? 要告誰?領銜人?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37 AM
偽造文書明明是非告訴乃論耶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39 AM
中華民國刑法§211-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偽造簽名在有法律效益的連署書上,應該是吃211吧。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40 AM
789號公投提案荒謬就荒謬在這麼多人偽造文書竟然沒有一個檢察官提起公訴。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42 AM
拜託,領銜人或是徵求提案人連死人的資料都敢寫了,偽造文書都幹了,他會不敢偽造身分證件影本?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43 AM
連署書造假從何查起? 檢:政治動作大 誰辦到誰倒楣 | 聯合新聞網
來看一下檢察官有多荒謬,我們借用一下加工業的舊聞。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Thu, Dec 13, 2018 9:44 AM
🦐M2🍤
: 可以抄得到身份證上的資料,影印一下也不是太困難的事吧其實……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45 AM
因為沒有檢察官要辦,這種違法的荒謬是就可以一直幹下去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中選會叫不動檢察系統,因為那裏面.........根本就沒有除垢。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50 AM
中華民國的檢察系統根本就沒有脫離從恩庇侍從體制,把檢察官的座位從法官旁邊挪到下面也只不過是最近這三十年的事情而已。這件事情光靠中選會修這修那,根本拿那些同樣在這個體制內的既得利益者沒皮條,因為他違法也不會被告啊。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51 AM
好啊,如果查到身分證件影本也是偽造的,那既然前面偽造法律文件簽名檢察官都不辦了,多一個身分證影本偽造是有差嗎?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54 AM
擬附身分證件影本就只是徒增連署的難度跟金錢成本,但對故意犯來說,反正偽造文書不需要付出法律代價根本就不痛不癢。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55 AM
沒有法治、民主、正義可言的公投還有效力,超他媽荒謬。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56 AM
好,我噴完了。 我不是在氣中選會,是肚爛整個檢察系統的擺爛。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9:57 AM
好了啊,投完了,現在有一案已經有明顯的生損他人了,領銜人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10:07 AM
補一下沒那麼生氣又講得很清楚的法操
【公投死亡連署爭議】告訴、告發差在哪裡?公投案成案條件是什麼? – FOLLAW
格子∞已融化
@fynfynmorita
Thu, Dec 13, 2018 12:35 PM
想問一下,如果領銜人須負法律責任,那若遇到遭人惡意造假連署的情況時該怎麼辦呢?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1:14 PM
我想了很久,覺得你把狀況假設得太早,應該先問你覺得領銜人不應該負法律責任的原因是什麼?
因為有人會陷害他?
🦐M2🍤
@m2ze
Thu, Dec 13, 2018 1:37 PM
我個人會希望一旦中選會發現有明確的偽造文書情事就必須告發,檢察官承案偵辦,領銜人負法律責任,但是他要負多少,由證據、偵查結果,以及法官來決定。
就算最後領銜人輕放偵辦過程中也許會有護主的余文GG
反正324被打的人告江宜樺都告不成了,還期待華國檢調能辦老闆的偽造文書嗎。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Thu, Dec 13, 2018 2:16 PM
領銜人換句話說可以算是提案的保證人這樣?
最後審判的是法官,但基本的法律責任領銜人還是得負責的
格子∞已融化
@fynfynmorita
Thu, Dec 13, 2018 2:44 PM
我是認為如果無法舉證領銜人與偽造文書間的關係,就要領銜人負法律責任有點奇怪啊
除非假的連署書是他填的,或是可以舉證是他指示偽造的
如果提案公投就必須無條件擔保偽造文書的責任,這樣是不是以後要提案公投的人都得先做好吃官司的準備了?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Fri, Dec 14, 2018 3:29 AM
格子∞已融化
: 我覺得「需要負法律責任」&「吃官司」這兩者是有落差的?
比方有偽造文書情事,但不是領銜人偽造的,可領銜人需與證人身份出庭、或者其他之類的……
但這一塊仔細想想也覺得是需要更細緻的相關法規討論以及規定,畢竟真的在跑公投連署的時候,確實沒辦法一一查對連署單是誰提供的,但或許在造冊之時,提案人也可以有一部份的內部查核權利?
格子∞已融化
@fynfynmorita
Fri, Dec 14, 2018 4:21 AM
NaoQ
: 我估狗是說「法律責任=違反法律規定上的義務所需承擔的後果」,不知道你認為兩者差在哪呢?
我不懂如果領銜人和偽造文書無關,要他以證人身分出庭要幹嘛,他是要作證什麼?
你說的內部查核的權利是指什麼?會不會有洩露個資的疑慮?
日日合歡皮柴胡疏肝的小望
@NcitizenQ
Fri, Dec 14, 2018 4:39 AM
格子∞已融化
: 因為我覺得「法律規定上的義務所需承擔的後果」,這個後果究竟會以什麼樣子呈現,這不是我可以判定的,或者是細修法條之後,會有不同狀況;作證的部分也是一樣,若這一塊有相關的法規出現,也才能知道領銜人若以證人身份出庭,需要提供哪些資訊。
--我就是覺得這部分好像很細膩,因為不懂的東西太多了,我才覺得似乎不應該是非法律專業的我在網路上隨意講的事情啦XDDD
但至於內部查核的權利部分,因為在造冊的時候,本來也就會有初步資料的比對(像是可以查鄰里資料),在這塊上是否可以像是「登記死亡者的資料查不到」的方式去處理呢?
格子∞已融化
@fynfynmorita
Fri, Dec 14, 2018 5:18 AM
NaoQ
: 我覺得應該先弄清楚法律責任是什麼,再來說認為領銜人應負法律責任啊。這樣很像不知道九二共識是什麼卻說支持九二共識欸……
查核的部分我不是很了解,不過我個人認為可以直接朝電子連署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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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今天(13日)表示,修法共有七大重點,包括:
拉長公投準備期、
鬆綁公投「應」綁大選的規定、
縮短公投主文字數、
人權議題不得公投、
成案連署提出以一次為限等。
陳朝建強調,將以最快的速度提出修法草案。
嗯,上面只有5條,再查一下另外2條是什麼~
重點是中選會發給戶政事務所查兌資料的時候遇到死亡連署,中選會能不能對領銜人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這部分沒有修法連動,某人犯法告不動啊。要由檢察官主動提出? 還是由中選會? 要告誰?領銜人?
因為有人會陷害他?反正324被打的人告江宜樺都告不成了,還期待華國檢調能辦老闆的偽造文書嗎。最後審判的是法官,但基本的法律責任領銜人還是得負責的
除非假的連署書是他填的,或是可以舉證是他指示偽造的
如果提案公投就必須無條件擔保偽造文書的責任,這樣是不是以後要提案公投的人都得先做好吃官司的準備了?
比方有偽造文書情事,但不是領銜人偽造的,可領銜人需與證人身份出庭、或者其他之類的……
但這一塊仔細想想也覺得是需要更細緻的相關法規討論以及規定,畢竟真的在跑公投連署的時候,確實沒辦法一一查對連署單是誰提供的,但或許在造冊之時,提案人也可以有一部份的內部查核權利?
我不懂如果領銜人和偽造文書無關,要他以證人身分出庭要幹嘛,他是要作證什麼?
你說的內部查核的權利是指什麼?會不會有洩露個資的疑慮?
--我就是覺得這部分好像很細膩,因為不懂的東西太多了,我才覺得似乎不應該是非法律專業的我在網路上隨意講的事情啦XDDD
但至於內部查核的權利部分,因為在造冊的時候,本來也就會有初步資料的比對(像是可以查鄰里資料),在這塊上是否可以像是「登記死亡者的資料查不到」的方式去處理呢?
查核的部分我不是很了解,不過我個人認為可以直接朝電子連署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