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liu鈣片同影吞食者
@fffleoliu
正在
Fri, Dec 7, 2018 7:54 AM
Sat, Dec 8, 2018 12:02 AM
13
6
JoSe Sung
阿空幫忙修正文章中的錯誤觀念
一、立委的釋憲權早已經有。他引的憲法訴訟法草案第49條跟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幾乎一樣。而且同樣都有「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這個條件,也就是說不是立委行使職權的事情(例如同婚)是不能用這一條的。
二、「如果先修好了民法,這次公投的反同公投,就會變成了複決公投\依照公投法的規定,三天內就直接失效,並且兩年內不得再提」
是沒錯啦,但難道現在是兩年內就可以提案修民法嗎?
依照公投法第30條第4項及第12案的主文,甚至不是公投開票後的兩年,而是專法開始施行後才起算兩年。
fhrop450215
@fhrop450215
Fri, Dec 7, 2018 8:04 AM
但是如果民進黨2020全面潰敗,這個武器就會變成凶多吉少了
leoliu鈣片同影吞食者
@fffleoliu
說
Fri, Dec 7, 2018 8:18 AM
fhrop450215
: 所以文中有說到那些要用選票教訓民進黨的人真的有仔細想過這幾年來同志權益的進展嗎?那些人都已經表態的這麼明顯還投下去就是自己的問題了
人權不應該用多數決暴力,可惜我們的法治體系就是這樣
鈞鈞
@mytu
Fri, Dec 7, 2018 8:26 AM
希望大家眼睛擦亮點啊啊啊啊 不要被風向帶著到處跑
fhrop450215
@fhrop450215
Fri, Dec 7, 2018 8:45 AM
leoliu鈣片同影吞食者
: 醉生夢死派和切割政黨派最近又佔上風了呀(頭痛)
很多同志沒搞清楚的是,就算你沒跟DPP站在一起,反對勢力也不會把你跟DPP分開來,完全沒認知到覆巢之下無完卵
阿空 Kong
@kong0107
Fri, Dec 7, 2018 7:37 PM
天啊這篇竟然還在被轉…
就吐槽兩件事:
一、立委的釋憲權早已經有。他引的憲法訴訟法草案第49條跟現行的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第1項第3款幾乎一樣。而且同樣都有「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這個條件,也就是說不是立委行使職權的事情(例如同婚)是不能用這一條的。
二、「如果先修好了民法,這次公投的反同公投,就會變成了複決公投\依照公投法的規定,三天內就直接失效,並且兩年內不得再提」
是沒錯啦,但難道現在是兩年內就可以提案修民法嗎?
依照公投法第30條第4項及第10案的主文,甚至不是公投開票後的兩年,而是專法開始施行後才起算兩年。
阿空 Kong
@kong0107
Fri, Dec 7, 2018 7:37 PM
要說民進黨有心對同志好,這沒有問題;
要同志多支持民進黨做對的事情,也沒有問題。
但是錯誤的法律見解真的不要再亂傳了。
阿空 Kong
@kong0107
Fri, Dec 7, 2018 7:40 PM
抱歉修正一下,專法是第12案。
至於第10案,其實也是創制,也就是說除非能夠讓第10案被宣告違憲,不然也是要等民法修出一條「婚姻是一男一女」而且開始施行後兩年,立法院才可以再刪除之。
阿空 Kong
@kong0107
Fri, Dec 7, 2018 7:57 PM
也聲明一下我沒有要罵民進黨,只是要說明法律的狀況。
憲法訴訟法草案目前看來還不錯,也的確是民進黨執政期間推的,不過那跟同婚的關係真的不大。(的確不排除能對同志權益有利,但總之不是因為他引用的那一條)
leoliu鈣片同影吞食者
@fffleoliu
說
Sat, Dec 8, 2018 12:03 AM
阿空 Kong
: 感謝你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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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委的釋憲權早已經有。他引的憲法訴訟法草案第49條跟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幾乎一樣。而且同樣都有「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這個條件,也就是說不是立委行使職權的事情(例如同婚)是不能用這一條的。
二、「如果先修好了民法,這次公投的反同公投,就會變成了複決公投\依照公投法的規定,三天內就直接失效,並且兩年內不得再提」
是沒錯啦,但難道現在是兩年內就可以提案修民法嗎?
依照公投法第30條第4項及第12案的主文,甚至不是公投開票後的兩年,而是專法開始施行後才起算兩年。
人權不應該用多數決暴力,可惜我們的法治體系就是這樣
很多同志沒搞清楚的是,就算你沒跟DPP站在一起,反對勢力也不會把你跟DPP分開來,完全沒認知到覆巢之下無完卵
就吐槽兩件事:
一、立委的釋憲權早已經有。他引的憲法訴訟法草案第49條跟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幾乎一樣。而且同樣都有「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這個條件,也就是說不是立委行使職權的事情(例如同婚)是不能用這一條的。
二、「如果先修好了民法,這次公投的反同公投,就會變成了複決公投\依照公投法的規定,三天內就直接失效,並且兩年內不得再提」
是沒錯啦,但難道現在是兩年內就可以提案修民法嗎?
依照公投法第30條第4項及第10案的主文,甚至不是公投開票後的兩年,而是專法開始施行後才起算兩年。
要同志多支持民進黨做對的事情,也沒有問題。
但是錯誤的法律見解真的不要再亂傳了。
至於第10案,其實也是創制,也就是說除非能夠讓第10案被宣告違憲,不然也是要等民法修出一條「婚姻是一男一女」而且開始施行後兩年,立法院才可以再刪除之。
憲法訴訟法草案目前看來還不錯,也的確是民進黨執政期間推的,不過那跟同婚的關係真的不大。(的確不排除能對同志權益有利,但總之不是因為他引用的那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