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現在很想哭…
晚點要跟主管談談…八月的數字超差的

事情卡一堆做不完,但那些都跟我的績效沒關係
主管都知道,但講難聽一點,那些跟她也沒關係
從二月就缺人到現在,五月又有二個同事很任性地說走就走

殊不知是我被影響啊,那二個人現在過得爽歪歪

主管根本忙不過來… 也沒什麼時間鳥我

為了整個部門的業績,犧牲一個人的績效感覺滿划算的

很想忍住眼淚,很怕一哭出來就是認輸了
salad613
你也可以不要為了整個部門的業績阿
banana41
離職是勞工自由,可以說走就走是你們主管沒有要求下屬應依勞基法預告離職的問題吧?
banana41
怎麼變成怪離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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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ad613: 是主管安排的… 把人力全部抽走,去做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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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ana41: banana41: 會這樣說是因為那二人非常臨時月中時告知月底離職,事情也沒做好交接,變成部門人力大缺
勞基法有規定到職一定期間,需在一個月前甚至更久之前告知離職
我尊重他們的去留,但留下爛攤子給大家收尾就難以接受了
viper243
直說阿,我認為公司主管階級為了整個部門業績,犧牲一人的績效,但是他犧牲完回頭賣了犧牲者這ㄊㄇ憑什麼
viper243
犧牲一人績效"沒錯" (補字
viper243
叫人拆東牆補西牆,補完說東牆哪個王八蛋拆的,這種背黑鍋法一定弄到大家都難看。
coke5
勞基法只依照年資分為10天前預告,20天前預告和30天前預告
coke5
勞動基準法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通常企業正職員工屬於第二項(不定期契約)之情形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以上是16條第一項)
coke5
也就是說,工作未滿一年,確實可以10日前向主管(雇主)預告就好
coke5
原po的不滿我可以理解,但這兩位確實沒有違反勞基法。個人認為是主管問題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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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ke5: 謝謝您~
其實不滿的原因在於… 那二位都是要30日前提出的,但某位等到領到季獎金才說要走… 當然主管是不同意的,但後續半個月那二位都瘋狂請假,才會搞得大家人仰馬翻,因為工作性質我剛好是被衝擊最多的那位衰鬼
tofu419
肯定是上面的錯啦,不要被資本主義騙了
egg77
攻擊勞工弱弱相殘,這種公司還不塊陶?
tea807
...三個月不補人,現在怪離職的害你績效不好?原po 醒醒,真正有問題的是你的上面,不是你也不是離職同事的問題啊!(猛搖
omelet7
確定不換工作?要繼續被上層壓榨嗎?
mint565
哭吧,真的,忍這麼久,公司也不會給你忍哭補貼的。認輸就認輸,如果人生要這樣痛苦下去才叫成功,寧願當一個輸家。
ಠ_ಠ
其實我的工作要兩個人一起分擔,原本六月有新人進來要跟我一起工作的,但那兩位太臨時走人,工作分配大亂,有找到新人但都是補兩位的缺,說好兩個人的工作只剩我一個人在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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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t565: 真的很謝謝你
mint565
加油💪,我也對自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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