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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偷偷問一下職場相關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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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是打卡制的,但是一開始有先說過上班時間是13:00~17:30這樣4個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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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薪的時候就直接按照4:30是600這樣的方式給薪水,就算加班半個或是一個小時也是這個錢,這樣的話是不是能跟老闆提出異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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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因為一開始就講好1300-1730是600元,所以多加班的都不算了呢?
goose904
從法律上來說
1.多做就要多給,多一個小時就多一個小時薪水;多半小時就多給半小時。
2.4.5個小時薪資才600,平均133也低於基本工資。不管當初與老闆講好多少薪水,都要符合法律規範
puff152
加班就要給加班費 平均薪資也要等於大於基本薪資 如果跟老闆提出異議被駁可以走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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