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57
針對授權條款及定型化契約的幾項雜感。
古備前律師
1. 所謂的契約,就是兩方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所達成合意的內容,屆由契約來約定雙方彼此的權利關係。簡單一點來說,契約就是雙方當事人基於「自己的利益」和對方協議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結果,彼此會努力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但因為在自己增加權利的同時,在反面來看就是為對方增加義務,所以締約雙方的關係絕大多數都是對立的。
古備前律師
既然是對立關係,自然就不可能期待簽約的時候對方會主動幫你設想。
古備前律師
稍微看了最近某事件的相關討論,有些人抱怨該公司提出來的契約條款只側重該公司利益,覺得怎麼會這樣,一點都不保護簽約的另一方。但這真的是再正常也不過的事情了,締約雙方的關係既然通常是對立的,就代表他們如果主動去保護你,形同他們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不管是公司還是一般人,大概都不會這麼良善地在訂約時主動為你設想。所以之前我也說過,契約是誰擬定的,通常條款一定是一面倒地有利於誰,必須審慎面對,就是這樣的道理。
古備前律師
在這邊當然也不是想嘲笑抱怨的人怎麼如此天真(雖然我是真的覺得過於天真,讓我有點擔心),而是希望大家可以知道締約雙方絕大多數立於利害衝突的地位,不能天真地想著對方會幫你設想。
古備前律師
如果對方有請律師審約,那就更別想著他們會保護你啦,因為律師的工作就是確保這份契約不能對自己的當事人不利,所以我們百分之百會從自己當事人的利益出發,審慎斟酌契約的每一個字,將當事人簽約以後的風險降到最低,同時讓當事人瞭解他們因這份契約所享有的權利及負擔的義務,以及相應的風險。白話來說,有請律師只會更機車。
古備前律師
所以還是回到老話一句:自己簽的契約,只有你自己最清楚你要什麼、你能不能接受,也只有你自己能爭取你最希望的結果。
古備前律師
2. 可能看到上面會有人提出疑問:所以訂契約的時候,弱勢的那一方就全然只能被強勢的一方欺負?如果沒有議約能力是不是只能挨打?
古備前律師
我的回答是:嗯,差不多就是這樣沒錯。社會地位實力有強弱之分,反映在議約上也是一樣。就像勞資關係一樣令人絕望。
當然法律上還是有最低限度的保障啦,即使在契約自由(白話來說就是雙方合意就是王道)之下,依然設有最低防線,讓你能在違反善良風俗或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請法院作主。不過這些情況通常都會比較極端,再加上訴訟需要時間勞力金錢的成本,只能說是最後手段的救濟,我也不是很建議先簽了一個爛約以後再用訴訟來討公道,還是要在簽約時仔細考量要不要把頭洗下去。
古備前律師
3. 不過雖然上面這麼說,法律上對於定型化契約的保障是比較高的。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呢?依消保法定義,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了要和不特定的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也就是說,因為企業經營者要以一擋千跟很多人訂契約,為了節省一一議約的成本,就先擬好契約(且幾乎不讓你改)讓你簽,這就是定型化契約。
古備前律師
也因為定型化契約這樣的特性,可以預想契約內容絕大多數都是對企業經營者有利(因為消費者不簽也沒辦法),所以消保法設有特別保護消費者的規定,讓契約條款盡量做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詳細內容請參考消保法)。
古備前律師
(但當然法律這樣規定,但企業經營者不遵守也是沒輒,一樣只能循紛爭解決途徑解決,在消費糾紛部分可以先找消保官)
古備前律師
4. 再來是關於授權條款裡常見的損害賠償責任:「您並保證本服務使用、修改、發行、散布、重製、公開展示或轉授權該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相關權利,否則應對本會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上摘自我的E政府,出處:https://www.gov.tw/cp.aspx?n=CE8524192720696F)
古備前律師
看到某事件討論串裡很多人對這項條款大酸特酸,說真的我超級訝異,因為這真的是再正常也不過的條款,幾乎可以稱得上是授權契約裡必寫的一條,我每次擬契約都一定會加進去,不然很可能會出事。
古備前律師
這個條款說實在就是要保護被授權人,不管是有償取得還是無償取得,被授權人既然都特地簽約來取得授權進行利用,這時候當然要保障被授權人取得的權利是合法的權利。講有償的話大家一定能馬上理解:如果我出錢買了一份原創劇本來拍偶像劇,劇組都組了演員都請了甚至劇都拍到一半了,這時候發現號稱原創的劇本是抄襲大作,因而受到權利人的求償,這時候如果沒有這條損賠約定,那我怎麼辦?授權人可以說「啊我授權給你的就是那份劇本沒錯,你也取得了,我又沒違約,之後被求償是你家的事」,這樣合理嗎?當然不合理啊。我取得授權當然是希望授權標的本身是合法,如果因此反而還產生我的損害,豈不得不償失。
古備前律師
網站平台也一樣,今天平台會面臨不特定多數使用者來使用他的服務(別忘了平台沒辦法挑選他的使用者),如果其中一位使用者A利用平台的服務來上傳違法的資訊,這時候平台誤信他的授權而讓他PO出該資訊,因而造成權益受損的人來向平台求償,這時候如果不讓平台對A求償,不覺得不太合道理嗎?(當然你也可以說民法有其他規定可以求償,但其他規定各有各的要件,能訂在契約裡面自然是最有保障)
古備前律師
總之,以律師立場來說,我覺得這個條款真的是再正常也不過了。會發這個噗也是覺得這條款被誤解很於心不忍,希望大家能夠理解這條款的真正涵義。
古備前律師
5. 法律和契約雖然都是用中文寫,但也不代表懂中文的人就一定看得懂,我這句話不是要諷刺很多人只懂中文不懂法律,而是法律真的就是一門專業,不然只要懂中文人人都可以是律師啦。基於這一點,有些法律和契約真的不是能單憑字面意義就能隨意解釋的,畢竟語言博大精深,一個字往往有複數以上的意義,訂成法律或契約勢必就會有所侷限,沒辦法百分之百精確表達或限定出立法者或締約者的真意。所以才需要我們去加以解釋。
古備前律師
而這個解釋不是一般的解釋,我們會透過很多方法去解釋、去擴張或限縮字面上的意義,來達到合乎當事人雙方公平正義的結果。法律解釋方法幾乎可以說得上是一門學問,下次有空再來介紹,可以看這篇稍微感受一下:
法學入門(六):法律的解釋@司法解釋報報|PChome新聞台
古備前律師
可以說很多法律和契約都不一定是「我覺得應該這樣解釋」或「字面有這樣的空間所以我覺得XXX解釋是可以的」,有時候還是要去看法律規範的目的、所要達到的效果、契約整體內容規定及締約雙方的真意來判斷,沒辦法斷章取義,也沒辦法隨心所欲給大家自由解釋。再加上有時候基於自身立場,解釋上往往也有失偏頗、執著於以利於自己的方式解釋,最後就會導致有一些解釋可能字面意義上可以勉強說得通,但實際上狗屁不通的情況發生。
古備前律師
大概說到這裡,抱歉第5點用語較為粗俗,但每次看到各種曲解原意的鍵盤法律專家我都會生氣,只好稍微古美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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