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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軌逮捕後,警察支開陪同的律師】
我現在真的很憤怒。整個警察系統現在是怎樣?這是一個蒐集違法種類、集點蓋章的遊戲嗎?
從1223到現在,違法逮捕抗爭者、逮捕律師、違反米蘭達宣告、現在還支開律師並違法拘禁被逮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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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7 更新:當事人半夜上銬送地檢署。依然沒有知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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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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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軌行動者十餘人受到逮捕,於保安大隊由警察進行詢問。做完筆錄後,警方表示要將當事人移送地檢署進行檢偵,於是十位律師先行離開,至地檢署等待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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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等了很久卻等不到當事人到場,電聯鐵路警局與保大,都得不到結果,甚至問不到當下當事人究竟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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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終於直接聯繫上當事人,發現律師離開沒多久,留在原地的當事人立刻被警方要求站在身高表前拍照、按捺掌印,拒絕的人受到警察大吼示威,並表示七點才會移送至地檢署,將所有人留在保大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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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當事人們沒有任何過夜裝備,被迫在地面躺臥或是趴在桌上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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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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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當事人要求訊問受到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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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被告受逮捕後應即時訊問。第100-3條雖然規定夜間不得訊問,但當事人同意時則屬於例外。今天的當事人全體表示希望立刻接受訊問,儘早結束離開,所以根本沒有理由停止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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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支開律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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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有權選任律師,且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明文規定,表明已選任辯護人時,必須立刻停止訊問。現在支開律師之後,請問警察究竟憑哪一點,將當事人列隊在身高表前拍照、按掌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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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98條並規定,訊問被告應以懇切態度,不得強暴脅迫,不得利誘詐欺或用其他不正方法取供。現在用移送的理由把律師移開,並在律師離開之後立刻對當事人進行進一步動作,使不清楚情況的當事人不得不配合,這樣算不算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警察甚至對依法有權拒絕配合的當事人大吼,這又算什麼懇切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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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走律師這種誇張的事情已經讓人覺得荒唐至極,支開之後更對當事人做出各種搞不清楚法律依據的小動作,除了惡意想讓當事人心生恐懼之外,到底還能有什麼具體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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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留置當事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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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事人已經要求繼續訊問的情況下,支開律師,要求當事人在沒有任何過夜裝束的前提下在保大過夜,使當事人只能坐著或躺在地面,目前表示到七點才會移送至地檢署,九點才會開始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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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從警察詢問結束、律師離開時起,警方究竟憑什麼法律,將當事人留在警局內不能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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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形,在欠缺法源的情況下,拍照、按指紋、留置,是使當事人做無義務的配合,並且拘禁於一定處所,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刑法第302條的私行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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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重申,受到逮捕後,沒有律師陪同,沒有義務配合任何調查行動。也不須配合拍照或押掌紋。
我已經不知道重申這些事情有什麼用了。要重申的事情愈來愈多,警察荒腔走板的行徑愈來愈多,這個國家的警察一再地挑戰律師的想像極限。
三玲⎝(*ˊ ̄▽ ̄`*)⎠
我猜,應該都是柯文哲教的,毛骨悚然的SOP
時力被帶離 柯文哲:SOP會更多
綠球藻/每天來一杯曼特寧
刑訴才修正沒多久,警察就給考生們展示了一道非常棒的實例題,真的是很棒啊。
murumo
X-( X-( X-(
無住生心
:-)
二十四夜
都是,最近一連串我都覺得很嚴重的執法缺陷,但沒人在意耶? 請問我在意是不是有問題阿(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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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當事人配合警察偵訊,也願意接受夜間訊問,無非是希望儘早問完,警察與檢方儘早結束勤務,當事人也儘早離開。
倘若警察系統面對這麼配合的當事人,都要不停用這樣的方式對付,那是不是要律師以後一律要求當事人不要配合夜間訊問,或甚至不要回答警方任何問題要求直接移送地檢署,讓警方執行職務更加困難、警察更加過勞?
尊敬的鐵路警察局,尊敬的保安大隊,尊敬的蔡英文政府,這是你們要的答案嗎?
toys
我真的跟大家道歉,半夜三點還在跟鐵路警察局大吼大叫,讓大家無法睡覺。但他居然跟我說那時候還在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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